《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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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甘肃省公路H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推 动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招 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 细则并进行补充和细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2、、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工程以及与公路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公路工程是指包含路基、路面、 桥梁、隧道等专业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各等级公 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称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公路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公路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服 务,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 质量检测、项目代建、咨询等服务。第三条【招标范围规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3、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 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项目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

4、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四条【职责分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 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第五条【监管职责】本省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履行以下具体监管职责:(一)进行招标文件(含资格市查资料)

5、及其澄清、修改 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畅通投诉渠道、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 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行招标投标随机 抽查和重点核查并及时公开督查结果;(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清理整合相关招标投 标制度规则以符合上位法规定。第六条【交易平台】列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 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 标、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坏节,提供全流程服务。

6、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全面推广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 标领域的应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 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系统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 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 专业化、标准

7、化原则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的电子 服务系统支持全省范围内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为交易主体提 供在线服务。本省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编 制的涵盖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及总承包、质量 检测、项目代建、咨询等招标项目的标准招标文件,为电子交 易系统提供示范文本。省交通运输厅在交易平台运用“甘肃省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具有监督 职责的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在线监督。第八条【信息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 会公众监督。应当公开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或者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如有)的关键内容

8、、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以及订立合 同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第九条【禁止干预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干 涉社会投资项目法人发包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 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条【招标人定义及自主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实施机构、项 目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等组织。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文

9、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 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 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第十一条【按审批规定招标】对于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 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 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 标,以及项目代建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 监理招标、质量检测招标,以及设计施工总承包

10、招标;施工图 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 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单独申请审 批、核准。第十二条【招标项目计划】在前期准备阶段、按照项目审 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 标人应当制订招标计划。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除属于应急、抢险等紧急用途的外,在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 布至少30日前在同一媒介发布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 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可以按照项目投资规划期、财政 预算年度或者企业财务年度编制,也可以在预计发生招标需求 后及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

11、划的,应当 至少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合同估算价、预计招标 时间等,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同一 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质量检 测、项目代建、咨询等不同类别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发布招标 公告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项目团队成员组成与职责、招标代 理委托书或合同协议书(仅限委托招标的)等资料,与前款招 标计划一起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推送至 电子监管系统,同时上传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的招标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以下资料:(-)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标:项目审批、 核准立项文件;(二

12、)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金证 明或落实资金来源的相关资料,招标所需图纸目录及技术资料;(三)施工招标: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资金证明或落实 资金来源的相关资料,标段划分、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人资 质、财务、业绩、主要人员等的最低要求)、拟采用的评标办法, 招标所需图纸目录及技术资料;(四)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施工图设计或者初步设 计批准文件:(五)项目代建招标: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在首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前,招标人上传的招标计划 中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包含建设期内分阶段实施 的招标项目范围、规模、预计招标时间等),并在后续上传的监 理、施工等招标资料中可以陆续提交

13、更新后的总体方案。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 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发布媒介”)发布,招标人或其招 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程序】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 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查,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 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

14、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 键内容;(三)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 预备会;(四)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进行网上备案;(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七)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A)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备案;(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十五条【使用标准文本】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和省

15、 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 特点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编制项目专用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招 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不得以不合适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 因素和评审标准,并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导致否决投标的 全部条款。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总体要求】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 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 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 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 求

16、;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 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 见。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备案】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5日内,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及其所有澄清、修改内容报送对招标项 目具有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实行电子招标投 标的项目,备案文件电子版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 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公开】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布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开,公开内 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全 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

17、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 公开内容的,招标人也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 规定的网站或者发布媒介。第十九条【澄清修改和异议答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规定网站提供下载;不足15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提前 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关注规定的网站并及时下载以上澄清或 者修改内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

18、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 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 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条【不得限制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 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 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 限制潜在投标人。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情形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三 项行为以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9、或者投标人:(一)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 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二)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 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 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 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设定歧视外地经营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四)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 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 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五)以营业执照记载

20、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 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 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 者中标条件;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为由限制投标;(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 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 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 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 的上述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A)要求投标

21、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 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九)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 监理企业,以上述企业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 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主要人员】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 标人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在服 务招标、工程招标中的填报等要求分别详见本细则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六条。本省公路建设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拟派出的主要人员应当 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 主要人员签字确认承

22、诺到位的资格审查条款。第二十二条【最高投标限价】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 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 超出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发包人)应当进 行最高投标限价与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 造价。第二十三条【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 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 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求的金额及支付形式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包括担保机构的保 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确保 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 应向缴纳方支付逾期返

23、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减免投标保证金】为进一步优化本省工程项 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制度性 交易成本,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 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人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及简单小额项目免收投 标保证金,全面推广电子保函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五条【分包管理】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 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属于歧视性条款的具体行为见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施工分包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施 工总承包招标项目除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 施

24、工分包外,承包人对所承接标段中其他工作均可依法进行施 工分包;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分包工程及内容,未报 分包计划的,中标人也可在中标标段中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展施 工分包工作;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载明:“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接标段中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设 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同前规定。专业承包施工招标项目不允 许施工分包,承包人对所承接标段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 L-O第二十六条【合理划分风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 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

25、险转嫁给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 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 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十七条【经营资质资格】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 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 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 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 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 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 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26、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 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在招标 项目中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 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第二十八条【取消证明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取消公路 工程标准文件等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的 相关决定,投标人不再提交以下证明事项:“验资报告或股东出 资情况证明”,改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改为提供在社 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激费明细;”投标的项目经理或总工, 监理工程师从其他在任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和“无行贿犯罪查 询记录证明”,改

27、为书面承诺方式。第二十九条【公平竞争】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 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可以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标投标 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 竞争审杳机制。第三十条【招标分类】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类型包括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 包)招标、专业承包施工招标,以及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招

28、标文件编制等招标投标其他具体规定,勘察设计等服务 招标参见第三章、施工总承包等工程招标参见第四章、设备、 材料等货物招标参见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 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 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 的招标程序。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 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信息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 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 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

29、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 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问题所导致的可 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第三十三条【双信封投标文件上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 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 达,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固化。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固化、分 别上传开标系统。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

30、制,不得低 于工程成本。第三十日条【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 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固化和递 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 上传的文件为准。第三十五条【拟分包计划】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拟在中 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施工总承包招标标段的投标人在投标文

31、件中未报拟分包计 划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也可以将 中标标段中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 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 工单位完成。第三十六条【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 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 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全流程电 子交易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 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 名章。第三十七条【在线开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标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确定的时

32、间和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 线进行;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在主场进行在线开标,由 主场提供网络在线开标系统供招标人自主选择。本细则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服务支撑系统及相关电子系统,通过 远程统一调度、信息交互共享、线上监管等方式,在两个及以 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活动。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实行 电子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开标程序进行开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 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

33、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 异议。采用双信封形式开标的,采用远程在线开标或者远程异地 开标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 作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程序及相应要求。第三十八条【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 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 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审批或者核准以及由交通运输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 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交通运输部的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 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本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 准的高速公

34、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 员会专家可以从省交通运输厅的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库、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货物类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 取,也可以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 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货物类评标专家 库相关专业中陨机抽取,也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 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第三十九条【专家抽取及在线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进行交易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前应当在公共资 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提交招标类型、招标人、投标人的单位 名称等相关信息,以提前回避与招

35、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员,并按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交 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从相应专业类别和所含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主场随机抽取评标项 目所需评标专家,评标开始时间前15分钟通过调度系统将评标 专家抽取信息同步分发主、副场。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行政监督部门的 监督人员,通过“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 管系统”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 活动进行在线监督。第四十条【评标人员回避制度】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 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

36、代表参加评 标,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也应选派符合以上条件的人 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 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 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 评标:(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 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 性的人员;(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 受过行政处罚或

37、者刑事处罚的人员。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 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第四十一条【评委组成及个人签章】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 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 义务。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个 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方式签署评标报告等文件。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协助评标】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 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

38、文件 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等。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 时或者之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 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 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 实;(五)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 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39、。招标人协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对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类进行定性,对 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 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第四十三条【评标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 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 评标的参考。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 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 避评标责任。第四十四条【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 份证,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身份;(二)招标人代

40、表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证;(三)招标人代表宣布评标纪律;(四)招标人代表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评标 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 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 员;(六)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 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将评标报 告提交给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 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九)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宣布

41、评标工作结束。第吗十五条【按规定标准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公正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 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采用远程异地 评标的,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同等权利和 义务。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 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后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明显 文字错误,且修改后不会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 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

42、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除此 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 行审查。第四十六条【否决投标的条件】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 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凡属于招标文件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 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 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 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

43、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质询和澄清】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 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二)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三)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四)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

44、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 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 标人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 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 人投标文件内容的质询和澄清工作。第四十八条【商务技术评分】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 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 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 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投标文 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 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

45、去掉一个 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第四十九条【核实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 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 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十条【否决低于成本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 无法证明投标人

46、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否决 投标:(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 担保有瑕疵的;(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 定期限的;(三)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要求的;(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其他违 法行为的。第五十二条【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7、第四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 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并否决相关 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 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 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 备打印、复印;(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 人员:(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 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六)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

48、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 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五十三条【论证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 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 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经论证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 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 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 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 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中载明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 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 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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