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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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城 乡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 例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管理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 简称“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管理及成果转化等工作。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 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导则、 指南、建筑标准设计等。第四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负责厅科技项目和标 准工作;厅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领域的厅科技项目和

2、标 准指导工作。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受厅建筑 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委托,分别承担科技项目的技术论证、验 收结题、成果转化和标准的技术审查、复审修订、实施评估、 宣贯培训等工作。第二章科技项目及标准计划确定第五条科技项目和标准计划确定流程包括需求征集、目 录制定、计划发布。第六条厅各处室(单位)围绕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 广泛征集全省本领域科技项目和标准需求意见,于4月底前 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提出年度计划需求。第七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综合厅各处室(单位) 年度计划需求,制定申报指南目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第八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完 善申报指南

3、目录,于6月底前编制并以厅名义发布年度科技 项目和标准计划。第三章科技项目及标准申报与立项第九条科技项目及标准立项流程包括立项申报、立项初 审、立项审查、立项发布。第十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对照年度厅科技项目 和标准计划,接收申报单位的立项申报书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和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 心受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委托,分别对科技项目和标准 的立项申报书、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二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结合初审意见,分类、 分专业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指标明确、影响力大、创新 性强、应用面广的科技项目及标准。第十三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 会商

4、厅各处室(单位)形成立项建议名单,提交厅务会审议 通过后,以厅名义正式发布立项名单。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且3年 内无不良行为记录;2 .第一申报单位注册地为省外时,其申报的研究内容在 我省境内有载体工程作为依托;3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 科技成果或标准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担研究任务 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4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第一申报 单位出具诚信承诺书。5 .具有完成科技项目或标准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 术装备与设施;6 .具有与科技项目或标准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7 .具

5、有完成科技项目或标准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 力;第十五条第一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博 士学位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任单位领导职务、能确保项目 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 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2 .第一申报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之间应具有劳动关 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 目的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应满足下列要求:1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 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 前景,

6、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 作用;2 .软科学研究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 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3 .科研开发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 术引进或国内外合作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 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 设备技术升级,并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 会、环境效益;4 .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 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 广技术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中技术的工程 项目。选

7、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 平。第十七条标准立项应满足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2 .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 术等特点,适应本省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3 .选用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 告中推广技术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中技术, 且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具备推广应用 的条件;4 .与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四章科技项目及标准实施与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正式立项后,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厅相关处室(单位)和承担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第十九条承担单

8、位按照下达的立项要求认真组织项目 实施。实施过程中第一申报负责人及申报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明确调整内 容,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批准后,按调整后内容实施。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标 准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 施期限截止日3个月前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提出延期 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年。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的3个月内编制 项目工作方案,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项目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研究范围与内 容、阶段目标与对应

9、保障措施、详细技术路线与组织形式、 资金预算与来源、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 执行情况报告,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执行期在当年 度不满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送。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 照立项通知要求和申报书内容组织实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及其质量、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第二十三条确因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 单位可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申请主动终止实施。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会 商厅相关处室(单位)核实确认后直接终止实施、予以撤销, 并不再组织验收

10、或审查发布:1 .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 项目未能落实或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 为低水平重复或不衔接配套的;2 .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管理不力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3 .科技项目验收未通过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4 .标准行政审核未通过且未申请延期审查的;5 .逾期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或开展标准审查的, 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 的;6 .连续两次技术审查专家一致认为不通过的;7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第五章科技项目验收与结题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实施期限结束后3 个月内,向厅建筑节

11、能与科技设计处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含 立项申报书、立项文件、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杳新报告 或第三方评价意见、项目费用测算表等)。第二十五条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受厅建筑节能与科技 设计处委托,会商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综合运用专家 评审、实地勘察、应用环境验证、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开展初 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第二十六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复核初步验收意 见,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L经审查未完成目标任务的;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3 .未经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4

12、.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知识 产权争议的。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资 金审计的。第六章标准审查与发布第二十八条标准审查包括大纲审查、征求意见、全文审 杳、行政审核等流程,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 53号)执行。第二十九条标准承担单位在规定实施期限截止前,向厅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提交审查申请材料(含标准立项文件、 大纲及全文送审稿等)。第三十条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受厅建筑节能与科技 设计处委托,会商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组织相关领域 专家、代表开展技术审查,形成技术审查意见。第三十一条技术审杳的

13、内容包括:L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及法律法 规的规定;6 .文本编写是否规范;7 .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8 .是否妥善处理相关各方的分歧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 见的说明理由是否充分合理;9 .是否具备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 性和先进性,其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相关技术要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否 协调配套;10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还应当对验证材 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第三十二条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由承担单位完善形成 标准报批材料,提交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第三十三条技术审查未通过的标准,由厅相关业务处室 (单位)督促指

14、导承担单位修改后,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按流程重新组织技术审查。第三十四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组织行政审核,对 审核通过的标准批准编号并以通知形式发布。第三十五条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科学技术发展 和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对已发布满五年的标准,及时会商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的建议,由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审核确定后以厅名义发 布。第七章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第三十六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建立并以厅名义 定期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以下简称成果 库),鼓励有需求的单位加强技术交流与成果转化。第三十七条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通过召开成果发布会、 组织观摩、展

15、览展示等方式开展科技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省 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通过现场或视频宣讲等方式开展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宣贯,参加宣贯次数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学时。第三十八条成果库内的技术内容,可推荐申报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技术内容可推荐申报住房 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产品)推广目录;建设工程项目采用 推广目录中技术内容的,可推荐申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 工程、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第三十九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依托相关领域科 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等,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省级科 技创新平台,作为厅科技项目和标准工作的重要创新载体, 共同开展科技项目和标准研究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科技创新和标准建设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 单位和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 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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