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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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附件1.江西省省级财gas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JTO ) docx号附件2.关于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好办法(征 求意顺)修订说明docxBW表1.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执业情况考核评分表.xls附表2.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付费标准xls 附件1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江西省省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市

2、办法(送审中)、江西省政务 服务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 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入驻江西省投资评 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和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第 三方机构的管理。第二章入驻管理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取得执业许可 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专 业技术人员;(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五)具有

3、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无不良诚信记录。第五条第三方机构需在系统上申请入驻,提供以下资 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有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L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驻申请书扫描件;2 .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3 .最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4 .4名(含)以上注册造价师(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师不 少于3人)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一级注册造价师至 少包括1名土建专业和1名安装专业;5 .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6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内容 包括: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必须为系统注册人员;符合本 办法第四条(

4、五)到(七)条件要求;近3年无行业主管部 门规定的禁止行为;无其他造价咨询类关联机构同时入驻省 本级业务评审系统;接受本办法管理。7 .参与数字化项目评审的机构,除应提供上述资料外, 还应提供2名(含)以上具有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及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应中级 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扫描件; 加盖公章的从业简历及主要业绩说明扫描件;承担涉密数字 化项目评审的第三方机构,还应具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系统咨询类),在申请 入驻时,需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8 .参与水利或交通专业项目评审的机构,除应提供

5、上述 16条所需资料外,还应至少提供2名(含)以上水利或交 通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二)会计师事务所1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驻申请书扫描件;2 .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3 .最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扫 描件;4 .2名(含)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 描件;5 .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6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内容 包括: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必须为系统注册人员;符合本 办法第四条(五)到(七)条件要求;近3年无行业主管部 门规定的禁止行为;无其他审计鉴证类关联机构同时入驻省 本级业务评

6、审系统;接受本办法管理。7 .由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承担投资评审业务的,还应提 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唯一授权书、分支机构管 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办公场所证明扫描 件。第六条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 要求,经省财政厅确认入驻后可参与随机抽取评审业务。第七条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应在系统备案。备案人员、 机构名称等系统入驻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提交书面 申请,履行变更手续。备案人员变更需提供注册证书(职称 证书等)、身份证和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变更。第三章业务委托第八条 预估评审费用在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 项目评审

7、,由省财政厅采取按轮次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 第三方机构,尚有业务未完成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参加抽取。第九条预估评审费用在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到300 万元之间的项目评审,由省财政厅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选取第三方 机构。预估评审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原则上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第十条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一)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二)与已提供本条第一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 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 的,应当回避;(三)第三方机构评

8、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存在 亲缘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况 的,应当回避;(四)其他应回避的事项。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省财 政厅有权终止委托。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后,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业务,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并保证 项目评审的合法、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第四章项目评审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模拟清单评审和工 程结算评审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由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评审业务: 招标控制价评审时间为:400万元-1000万元(不含) 项目10个工作日内;IOOO

9、万元-3000万元(不含)项目15 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项目20个工作 日内;5000万元TOOoo万元(不含)项目25个工作日内; IOOoO万元及以上项目30个工作日内;模拟清单评审时间减 半。项目工程结算评审时间为:400万元TOOO万元(不含) 项目1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项目20 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项目30个工作 日内;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项目45个工作日内; IOoOO万元及以上项目55个工作日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间为:3000万元ToooO万元 (不含)项目25个工作日内;IoO

10、OO万元-30000万元(不 含)项目35个工作日内;30000万元-50000万元(不含) 项目45个工作日内;5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6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如需延长评审时间,应在评 审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核准。评审时间是指自省财政厅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次日起 至第三方机构提交备案日之间的时长。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 第三方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签章, 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如因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反馈意见、 参加核对和结果确认等原因延误时间,应在评审截止日前3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相应评审时 间可以顺延。第十四条未经省财政厅同意

11、,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审 资料和信息对外泄露;第三方机构评审涉密项目时,应与被 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管理主体责任。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类型和特征,制定 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认真落实质量控制制度。评审人员、 复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独立执业,相互监督和制约。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 制度,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对出现争议问题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由省财 政厅视情况协调处理。第十八条第三方机

12、构应做好评审资料的保管。项目评审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将项目评审资料分别整理成册, 并妥善保管。第五章评审结果备案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各 案,项目主审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提交备案。第二十条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 及程序、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 术指标分析、终稿与初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 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 底稿、主要材料设备询价单、计价文件软件版;(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 件、送审函、确认

13、书、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评审 方案、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廉洁承诺书、项目建设单位作 出的廉洁评价表等。第二H一条工程结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 及程序、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合同价增加 主要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终稿与初稿对比分 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 底稿、主要材料设备定价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文件软件版、 中标价计价文件软件版、工程结算送审计价文件软件版和评 审计价文件软件版;(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 件、送审函、确认

14、书、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开工和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证 明、地质勘探报告、评审方案、送审报告、廉洁承诺书、项 目建设单位作出的廉洁评价表等。第二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 及程序、评审结论、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管理制度情况、 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审定投资额及审减(增)原因、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 理情况、历次审计稽核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项目支出存在 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反映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四 项管理制度情况底稿

15、、反映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 情况底稿、反映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底稿;(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 件、资金来源文件、送审函、确认书、委托书、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调整事项、竣工验收报告、送审报告及相关附 表、廉洁承诺书、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的廉洁评价表等。第二十三条备案并不解除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质量 所负的完全责任。第二十四条对第三方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省财政厅 进行备案审核、批复(批转)。第六章机构考核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对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第三 方机构执业情况考核,主要从评审方案、评审进度、评审人 员、资料备案和评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总分为IOO分。 按业务类

16、型分为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考核、工程结算评审 考核和竣工财务决算考核。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 造价咨询类评审业务进行同步复核,并将复核得分计入考核 成绩。考核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 执业情况考核评分表(附表1)。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省财 政厅在系统内完成考核。第三方机构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 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辩材料,省财政厅 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回复。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可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 组织开展抽查或复核,抽查、复核结果直接用于调整、校正 评审结论,发现有明显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报行业主 管部门

17、及行业协会。第七章费用结算第二十八条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 务决算评审费用包括基本付费和核减付费两部分,均采用分 段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模拟清单评审费用按招 标控制价评审收费的一半计算。如发生后续清标工作,原招 标控制价评审机构应无偿配合,不再另行计费。评审费用每半年结付一次,付费依据为评审业务费计算 表、评审业务委托书和确认书。第二十九条复核评审费用按附表2技术咨询类标准执 行,任务完成后一个季度内结付。第三十条 项目复核或备案时,省财政厅如发现新的核 减金额,并经过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所涉及的施工 单位确认,相关项目评审的核减付费应按评审初始核减金额 占评审

18、最终核减金额的比例支付。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稽核、审计或巡视,发现误差在 5%(含)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费用,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 已支付评审费用的,第三方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 审费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在第三方机构评审 项目过程中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机构,暂停其一 年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机构名称、备案人员等要素 信息的变更申请;(二)累计2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业务且无正当理 由;(三)评审项目考核得分低于80分;(四)将评审业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五)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复核发现明显差错并

19、造成不良 后果的。第三十四条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 得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一)提供不实证照材料申请入驻,作出虚假承诺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包括进场评审、复核在内的评 审业务;(三)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四)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五)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制度,同类业务关联机构 同时入驻省本级业务管理系统;(六)清标、复核总误差5% (含)以上或工作失误造成 重大损失的;(七)考核得分低于70分。第三十五条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在实施评审业务中出 现第三十四条情形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3年内不 得参与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第三十六条对由于出现第

20、十、三十三、三十四条描述 的相关情形而终止工作形成的未审结项目,由省财政厅收回 委托,不支付评审费用,并重新委托。第三十七条建立评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财政厅应 当开展廉政风险教育,督促第三方机构及其系统备案人员在 实施评审业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风险 防控。第三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因工作失误或存在违法违纪行 为导致财政资金损失,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省财 政厅应当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 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 部门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入

21、驻(系统)的方式是依 据符合性审查,按照常态化受理、动态入驻、随机抽取委托 (机构)的原则进行的,如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等其他方式征 集第三方机构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规 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江西 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 2022 20 号)废止。附表:1.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执业情况考 核评分表2.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评 审付费标准附件2关于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

22、法 (赣财办(2022) 20号,下称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 施行以来,对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 流程和秩序,有效提升执业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 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部分条款 内容有所缺失;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方式不尽合理,表现为 针对性不强、约束刚性不足,警示、警诫和惩戒力度不大等。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第三方机构 执业管理,强化责任约束,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 量和效率,高质量服务于财政预算管理,我们对暂行办法 作了修订,形成了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包括九章 四十二条

23、,新增一条,修改二十一条,主要是完善机构入驻 投资评审业务系统的条件,优化机构考核方式,增补竣工财 务决算评审方面的管理规定,细化评审时效要求等。修改、 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修订入驻规定。完善、细化了机构入驻相关条件, 主要是: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时限由近六个 月调整为最近连续三个月;增加了入驻要素信息变更规定; 将“信息化项目”规范表述为“数字化项目”等。二、优化考核方式。注重关口前移,将执业质量事后考 核改为事中考核,年度考核调整为日常考核,建立和完善第 三方机构项目完成情况动态考核机制;注重过程管控,提高 考核实时性,推动考核结果的及时运用;同时完善第三方机 构执业情况考核

24、评价指标,特别是增补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执业质量考核指标,使之更趋全面合理。三、注重结果运用。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省财政厅可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开展抽查 或复核,抽查、复核结果直接用于调整、校正评审结论,发 现有明显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增强监管合力。四、严格监督管理。主要从业务委托、执业质量和违规 处理等方面作出硬性规定:一是将清标列入第三方机构执业 质量追溯范围,在第三十四条中将清标误差超过5%列入暂停 三年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情形。二是为维护业务委 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增加承接同类业务(造价咨询或审计 鉴证)的、有关联的第三方机

25、构不得同时入驻评审系统的禁 止性规定。三是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惩戒力度。在第三十三 条增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机构名称、备案人员等要素信 息变更申请的”暂停一年参与省级评审业务委托;为遏制“挂 证执业“、入驻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 包括进场评审、复核在内的业务委托的处罚,由原办法规定 停止业务委托一年增至三年;增加“提供不实证照材料申请 入驻,作出虚假承诺”的,三年不得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 的规定。五、加强时效管理。在“第四章 项目评审”第十三条 中增加招标控制价模拟清单评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时限要求,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第三方机构征求意 见稿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26、,逾期视为同意。六、强化保密管理。新办法强调第三方机构应依法落实 保密管理主体责任,规定承担涉密数字化项目的第三方机构, 应具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密信息系统集 成资质。七、完善备案要求。主要是增补备案资料,完善备案程 序:一是在“第五章评市结果备案”中补充完善招标控制 价、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备案所需资料。二是增加 批复(批转)程序,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第三方机构报 送的评审报告,省财政厅进行备案审核、批复(批转)”。八、附则中增加了以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系统入驻机 构的说明。九、调整不同的第三方机构采购方式适用限额。省财政 厅印发的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规定,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限额由原来的200万元(含) 提高到300万元(含)。为此,新办法第九条根据预估评审 费用的高低,对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不同的采购方式适 用限额作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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