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十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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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十项要求”第一条各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第二条各校要制定细化学生欺凌防治的校纪校规,对不同情形和程度的欺凌行为,要明确相应的惩戒举措。第三条各校要公布学校欺凌防治电话、邮箱和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电话,对来电反映情况要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并及时主动告知核查、处置流程与时限。第四条各校每班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学生欺凌防治主题班会,教育学生掌握预防欺凌的知识和做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开展警

2、示教育。第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要面向所有教职员工,分层次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和学习,提升识别、应对能力以及干预处置水平。第六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开展家长培训,讲清学生欺凌行为的危害、监护人的法定责任等,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加强对子女的教育管教。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单亲家庭学生等困境儿童关心关爱,密切家校沟通,及时做好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第八条在楼道、天台、储物间等隐蔽场所,各校要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同时组织人员做好网络巡查。第九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加强对教师和家长教育引导,确保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技防建设等方面给予学校必要的指导与支持。有条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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