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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盘活闲置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中小学优化布局调整后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一、闲置校园校舍范围闲置校园校舍是指经学校布局优化调整后,已撤并停办的公办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园校舍,包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社会力量及村集体捐资、捐赠等形式兴建的)等不动产。二、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使用原则(一)明确主体.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县闲置校园校舍移交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权属关系不变)。未经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闲置校园校舍。(二)
2、清查造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会同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闲置校园校舍情况,建立台账,详细登记闲置校园校舍的地理位置、用地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使用现状等情况,做到一校一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各乡镇要建立闲置校园校舍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掌握闲置校园校舍的现状,对发现破坏闲置校园校舍和擅自改变闲置校园校舍用途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三)合理利用。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曲沃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17)46号)、曲沃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曲财字(2022)9号)
3、相关规定,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积极发挥闲置校园校舍作用的角度出发,在确保校园校舍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校园校舍进行调剂使用。要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失管失修,确保闲置的全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资产完整,发挥效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闲置校园校舍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卫体局、县自然费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资产管理等责任。三、闲置校园校舍使用方式根据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闲置校园校舍使用前要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房屋鉴定为A级或B级的闲置校园校舍,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使用:(一)调剂。全县统
4、一管理综合调剂使用,充分提高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率。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以及留守儿童活动室等公益性事业。(二)出借。在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的同时,闲置校园校舍可在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出借方式用于村级卫生所、村或社区的日间照料中心、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场所。(三)出租。由闲置校园校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各有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同意后可进行对外出租(申请使用流程见附件1)o出租前须经详细资产核查,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租赁价格评估,根据集体和国有资产的构成核定租赁价格,属于集体资产所得收益的交回村集体公户,属于国有资产的所得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
5、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C级、D级危房类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方式对年久失修、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为C级的,结合实际情况,有使用价值的需加固修缮,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合格后按流程使用,无使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进行封存,禁止使用。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基础上,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组织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拆除后的闲置校园校舍,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土地复垦政策,对原址土地进行复绿复垦等,并合理科学规划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五、其他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闲置校园校舍管理使用工作依法依规、高效稳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闲置校园校舍使用过程中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