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185330 上传时间:2024-06-2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0.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促进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广东实际,就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发挥社会力量在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中的作用,通过推选热心社会监督工作、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公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和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促进营业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选聘标准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

2、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三)热心营业性演出市场社会监督工作,服从演出监督工作安排;(四)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五)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六)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七)无违法违规记录;(八)身体健康,能适应营业性演出场所环境,无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健康问题。三、聘任程序(一)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省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聘任条件提出社会监督员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当包括普通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纪检监察人员、安全监管行业专家、教育

3、人士、演出经纪人、舞美灯光音响从业者等相关人士;(二)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推荐名单后,确定社会监督员名单;(三)经培训合格后,由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聘书,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四)社会监督员的任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聘。四、职责要求社会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了解营业性演出市场动态,关注营业性演出市场热点问题;(二)收集并及时向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公众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三)对营业性演出主体和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包括演出内容、演员资质、演出安全、演出市场秩序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报告;(

4、四)对营业性演出场所及活动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五)协助开展营业性演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六)完成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五、工作方式(一)社会监督员可以通过赴营业性演出现场明察暗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营业性演出主体和活动情况,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二)社会监督员应定期向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反映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三)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监督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社会监督员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执

5、法部门。六、工作要求(一)社会监督员应严格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委派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使用社会监督员身份;(二)社会监督员明查暗访时应出示委派文件,不得向主办单位及相关单位发布检查结果;暗访时不得向主办单位及相关单位泄露个人身份、行程安排及检查结果;(三)社会监督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工作期间应看装整洁,举止文明;(四)社会监督员不得降低检查标准或简化检查程序,不得以个人好恶随意解释和评判标准;(五)社会监督员不得借工作之名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主办单位及相关单位赠送的演出门票、现金

6、、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等;(六)社会监督员应保守营业性演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主办单位及相关单位打听与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七、保障措施(一)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二)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保护社会监督员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三)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建立社会监督员诚信档案,对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社会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及时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处理;(四)省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社会监督员考核机制,对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五

7、)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其参与其他社会监督工作;(六)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组建本地区营业性演出社会监督员队伍,制定工作规程,开展本地区营业性演出监督。八、解聘管理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监督活动的;(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四)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监督员的;(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九、证件管理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任或者被解聘的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社会监督员应当及时将社会监督员证件交回省演出行业协会。省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收回的证件予以作废公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