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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乡村振兴,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杈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2、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第四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3、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核批准,并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相关审查,组织讨论、公示,通过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第
4、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严控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户居住需要。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满
5、足农户建房需求。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及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及使用标准等情况,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十条新建农村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统一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相关文书和审批表,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提供的材料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章
6、申请审查笫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二)符合政策规定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锻迁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一户多宅的;(二)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
7、超过50平方米的;(三)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五)整户户口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第十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沁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选用县住建局免费提供的通用房
8、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本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第十八条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负责人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9、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留存工作。第四章审批验收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由乡镇长或分管土地工作的副乡镇长牵头,成立乡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工作组,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杳、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即收到村级报送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
10、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笫二十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安排本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组成的审查组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11、审批表(附件3)。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讨论公示、审查等。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应当承诺建房开工时间、竣工日期,批新退旧的旧房拆除日期,防止只占不修和一户多宅问题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相关文书,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
1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经联审认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第二十四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
13、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村民建房是否在承诺期限前完成建设,未能准时完成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村民委员会方予验收,未完成退旧的不予验收登记。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村民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成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
14、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八条乡族人民政府应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第三十条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
15、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附件:1.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沁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 .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 .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7 .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表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16、申请表中清户主信息姓名性别年的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宸庭成员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宅法地面积11f速筑面积m:权属证书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保留m2i2.迟始村集体:3.其他()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宅基地面积11f房基占地台税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另类型:1.原址费建2.改投建3.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美1.现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历地(耕地、林地、单地、其它)住房爱筑面积赛筑工数层建筑高度米是否征求楣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申请理由申请人:年月日缎级集体姣济组织(村民小俎)意见负责人:年月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意见(*负责
17、人:年月日附件2沁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在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座房情及宅基地面枳m3房基占地面积m
18、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施建2,改扩建3.异址新龙西至:北至:地类1.速设用炮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洪筑层数层建筑商度米规划题设办公室意见(*负贡人:年月日社会事务办公室意见(4*)负责人:年月日经济发展办公空意见(吉聿)负费人:年月日乡(相)人民或府审核批准意见负责人:(董章)年月日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现场苗物人员:年月日发证机关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翼耳5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
19、位置是设规模附图及附名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S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户主姓名批也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房*占地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刖喇)四至东南三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需注农宅字j户主姓名血用胞M平方米为5占MfcfK平方米t*所育”人*土施蛆落m里索雨西念MKff*KQ*ST月茜注宅基地坐落不百位置图备注IS中需找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填写说明:1 .编号观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
20、码详见民政部网站E)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GB/T10U1的规定执行;Io-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T6他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名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何.附件6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户主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境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B*实用宅基地面积m批准厉基占地面枳实际房基占地面枳I批赛层数/高,变层/米竣工层数/高度层/米拆旧电迁宅梦地情况1.不属于2.属于,巳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经办人:验收单位
21、苴见泾济发展办公空意见:经办人:(善章年月日社会事务办公室需见:经办人:(i#年月日现划戏设办公室虞见:经办人:(势章)年月日乡(镇)人民欢府验收港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附件7沁源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赛奇情泥宅基地而枳房基占地面积ID5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翻窿2 .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池(铸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建筑堞效工林筑高度米县自然埼源局见(登章)负黄人:年月日其他部门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年月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t见善章负费人:年月日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制图人:年月日备注图中需我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井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注:此表为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