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审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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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阐释和传承利用、生态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纳入海南热带雨林和黎族传统聚落申报世界遗产申遗潜力点的黎族传统聚落、及其相关的山、林、水、田等自然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整体保护、属地管理、有效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笫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黎族传统聚

2、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遗产所在地领导干部文化遗产保护离任审计、保护绩效考核等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宗教事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林业等相关资源保护。(二)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方案,并负责组织监督和实施。组织遗产

3、地活化利用传承、宣传,引导和监督遗产地经营活动。(三)负责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明。建立辖区内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及其数据库,记录和保存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信息和资料。(四)负责组织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遗产设施、场所的用电、用气、用火等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开展应急自救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日常巡杳和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负责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签订保护责任书,并做好指导和监督。(五)负责遗产地的监测平台建设,日常监测、预警和评估报告。(六)制定文

4、化遗产保护利用指导手册,指导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活动。第七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保护传承黎族传统聚落。第八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责任,守护传承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第九条制定海南热带雨林和藜族传统聚落保护管理规划,根据保护要求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管理规定,并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后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和黎族传统聚落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条建立海南黎

5、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定期调查制度。加强对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力度,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建立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对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等开展科学研究,评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对策措施。第十一条制定黎族传统聚落保养维护规程,由使用人或所有人进行日常养护。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二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修缮方案应当按照遗产级别依法报批。应当由非遗传承人指导,吸收当地居民共同参与的方式开展保护修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文物安全。第十三条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实施房屋、交通、电力、电信、

6、农业开发等工程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遗产管理机构意见。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海南热带雨林与黎族传统聚落保护管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黎族民族文化节庆场地,传承传统技艺、节庆、歌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六条保护黎族传统聚落的整体空间格局。保护黎族传统聚落所处的地形条件、传统农田位置、河流水体、自然山体和植被等聚落环境,各项建设不得影响视域完整性和视线通达性。保持聚落的建筑格局、道路系统、排水系统、堡坎护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第四章活

7、化利用第十七条遗产区内的集体组织、当地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利用遗产从事旅游、住宿、民俗展示、非遗传承等优先经营权。鼓励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承包人参与遗产的活化利用。第十八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遗产有关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文化的活态展示展演工作。第十九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利用好本地区现有黎族传统文化资源,积极在现有黎族传统聚落内完善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物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科普教育、文化宣传等功能,开展展示、宣传等工作。笫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应当开展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的宣传教育,将遗产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并鼓励开展与遗产有关的研究宣传、文艺创作、文艺演出和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的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运用传统与现代展示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的历史文化信息。鼓励遗产的利用与科技融合,开发相关特色文化产品服务,推动遗产数字化应用。第五章社会公众参与第二十二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与热带雨林保护、民生改善的关系,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9、,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遗产区内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和配合。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笫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举办文化体验活动,通过开展研究、宣传政策、捐助资金、提供场所和服务等方式,参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的保护、利用。第二十五条海南黎族传统聚落遗产地范围内的居民对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海南黎族传统聚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区域内居民的

10、日常沟通机制,听取对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海南黎族传统聚落保护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居民参与遗产的保护、利用,以及遗产价值的发掘、展示和传播,加深居民对遗产价值的认同感,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等相关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遗产价值研究、发掘和阐释;鼓励、支持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黎族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相关教育和教学活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涉及海南黎族传统聚落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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