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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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财库(2014)214号)发*时-:20g年02月100助势词】大中小】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会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选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选购制度改革,适应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

2、件: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选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选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选购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是指选购人、政府选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选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选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选购方式。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选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困难或者性

3、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须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需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次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选购项目,拟采纳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的,选购人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选购法和本方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实行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第六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举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选购活动。符合政府选购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选购活动起先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实行选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举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选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举荐看法。选购人举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举荐供应商总数的50%o第七条采纳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

5、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选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选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得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选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依据选购项目的特点和选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选购人书面同意。选购人应当以满意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选购标准。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

6、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选购邀请、选购方式、选购预算、选购需求、政府选购政策要求、评市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依据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起先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

7、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担当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纳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

8、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选购项目预算的2机供应商未依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样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十四

9、条磋商小组由选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o选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选购项目的评审。选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的选购项目的评审。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选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状况特别、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困难、专业性强的选购项目,评由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状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隐私。磋商小组在

10、评审过程中发觉供应商有行贿、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刚好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说明状况。第十七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说明或者说明。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选购项目的具体状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

11、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与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样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变更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十九条磋商小组全部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

12、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赐予全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同等的磋商机会。其次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依据磋商文件和磋商状况实质性变动选购需求中的技术、股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选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刚好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全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依据磋商文件的变动状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其次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具体列明选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13、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全部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具体列明选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供应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依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举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其次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依据磋商状况退出磋商。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其次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选

14、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纳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意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其次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选购项目中含不同

15、选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选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别状况须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纳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意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二(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X价格权值X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其次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综合评分状况,依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举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6、。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举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依据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依次举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依据技术指标优劣依次举荐。其次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遨请供应商参与选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状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状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状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状况、磋商状况、报价状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其次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依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举荐成交候

17、选供应商,选购程序接着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看法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状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看法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其次十八条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选购人确认。选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依据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干脆确定成交供应商。选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次十九条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

18、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纳书面举荐供应商参与选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选购人和评审专家的举荐看法。第三十条选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选购标的、规格型号、选购金额、选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选购合同。选购人不得向成交

19、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选购标的、规格型号、选购金额、选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三十一条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选购活动结束后刚好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缘由导致无法刚好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选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一)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供应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行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

20、成交供应商不与选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选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选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样、经磋商小组一样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发觉磋商小组未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选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变更评审结果。第三十三条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选购合同的,选购人可以依据本方法其次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原

21、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选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选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选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与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选购活动。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选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缘由,重新开展选购活动:(一)因状况变更,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选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选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选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第三十五条在选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选购任务取消的,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选购活动,通知全部参与选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状况和选购任务取消缘:由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纳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本方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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