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工作程序(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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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工作程序(试行)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工作程序(试行)如下。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药品因更名、异名等原因,名称、剂型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存在差异,但相关方认为根据医保目录规定,应当认定为医保目录内或医保目录外药品的情况。第二条认定工作坚持依申请发起、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原则。第三条认定工作流程包括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专家论证、公布结果等。第四条提出申请。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方对现行“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标注的

2、药品的医保目录归属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向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以下简称医药管理司)提出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申请材料应包括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申请表(格式附后)、相关证明材料等,并以书面形式邮寄。第五条确认申请。医药管理司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理由、材料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形式向申请方反馈确认申请、要求补充材料或不同意申请等。其中以电话形式反馈的,应当进行电话记录。第六条专家论证。医药管理司根据申请药品类别、涉及的治疗领域等,组织药学、临床、医保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保目录“凡例”等相关规定对药品是否属于医保目录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论证意

3、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遵守回避和利益冲突有关规定,并对论证意见签字确认。为保证论证科学、严谨,可以商请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提供药品有关资料信息,作为专家论证的重要参考。第七条公布结果。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印发正式通知,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认定结果同时应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方。国家医保局相关单位按照认定结果及时调整“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相关内容。第八条时间要求。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工作,认定前一季度收到的符合条件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开展。第九条除非能够提供新的重大证据,同一品种不再重复论证。第十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申请表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选填)注册剂型规格有效批准文号首次上市时间生产企业名称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认定申请理由申请人信息联系人电话单位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以个人名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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