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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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省企业技术中心由省工信厅认定。被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2、。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三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I(M)万元。第三章兑现程序第四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集中进行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提出名单。省工信厅结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工作提出拟认定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Bo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

3、奖补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七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

4、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第八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第九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中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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