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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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处理农村污水的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中国罐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属地原则、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建立项目管理长效

2、机制,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措施,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实施,达到以下目标:(一)有效削减村庄污染负荷,使村庄环境大幅度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升。(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河流水体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三)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第三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贵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水质

3、监督性监测及参与考核评估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工作。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第八条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内容及固定资产应当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管理使用。第九条各村民委员会(社区)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

4、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的领导卜.,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效运行。各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本村(社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补贴,定期组织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落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补助和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配合上级对本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检查和评估考核。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第I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第三方专业机构

5、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两种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可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对于需要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于偏远的、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社区)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应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小组,每季度至少

6、检查1次各村(社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并建立运行检杳台账,及时监督指导各村委会(社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运行维护范围、运行维护期限、巡杳检杳、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和绿化养护管理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条对于村民委员会(社区)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设施管理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

7、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报告,杜绝出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性运行、不运行或闲置等现象。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相关规范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F1.常养护、巡杳,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时排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受益村适当位置公示污水处理设施概况、管理制度、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规

8、程,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日处理规模在二十吨以上的,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两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一)工程项目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和移交记录。(二)污水处理设施的说明书、维护手册(一体化设备、中国罐),工程项目竣工图纸。(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年

9、度检修记录、运行维护记录等。第五章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应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一)采取“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合理确定收费范围和标准,村民委员会(社区)与托管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收费范围和标准。(二)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整合资金补助、村组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三)采取公益岗位维护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四)财政部门应将农村污水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乡镇实际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应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10、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六章维护管理及考核第十八条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遵从“谁受益、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治理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十九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一)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纳入年内综合目标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情况;2.管理维护人员落实情况;3.台账建立情况;4.检查运行维护情况;5.正常运行率。(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村、居委会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第二十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太阳能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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