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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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政府投入资本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含:(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尊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政府性贷款等;(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应符合我区发展战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落实项目投融资方案,不

3、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第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流程调度和督查督办,适时报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并由其牵头开展联合督查。区财政局负责项目估竟评估,承担项目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合同签订价在4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等工作,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现行工程的概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后续有新规定或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概算审核职责的,按新规定或按部门职能履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4、利、农业农村、审计、金融、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按职费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按照行业审批权限的要求进行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六条本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有行业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

5、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材料、概算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管理均依托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结。项目建设单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单位对登记项目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并主动按时将信息反馈至省政务服务网。第八条建立健全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管理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

6、作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第十条项目完成建议书编制并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项目后续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实施。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H起,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

7、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需完成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等相关工作后,方开始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并作为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需充分征求区住建局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建议,建造方式原则上优先选择装配式建筑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对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区财政局的事前绩效评估及建设资金意见;(二)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信息化内容的,区政数局对信息化部分建设方案的评审意见;(三

8、)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附具材料。第卜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共市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市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市区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程序提请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对涉及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食,可以采用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方式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区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经济技术可行、投资估算合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审计、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第十四

9、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其他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等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及规模范围内,进一步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

10、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第卜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书,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O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拆分申报,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分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履行资金审定程序时一并提出。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形:1.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

11、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项目;2.区人民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的情形: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三)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括总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不涉及新增用地和工程规划条件调整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绿化改造、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类型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四)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的情形:1.总投

12、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2.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先行建设,区政府可以授权区三防指挥部认定抢险救灾工程、授权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急工程,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有

13、关单位明确资金来源,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九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谋划储备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等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定期、灵活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如有项目应及

14、时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综合汇总完善后,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项目涉及资源、林业、环境、用能、资金筹措等关键要素事项。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储备项目分类编制、分行业管理。其中:(一)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处在续建阶段或项目概算投资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

15、件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是指用地、环评、施工图审查或施工招标等关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一经下达即可形成实物工作量。(二)前期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三)储备项目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但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将项目信息录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每月通过平台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推动项目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第二卜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卜.,区财政局可根

16、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由区财政局编制调整方案,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按议事规则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是指由区本级代建

17、项目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组织建设。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中如包含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的部分项目,上述部分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自行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按议事规则审议同意后,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其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的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自行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或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

18、比例低于50%的项目;(一)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项目;(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五)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前款所称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至少配备5名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第二十七条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

19、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或市场化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概律总投资,其费用按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计算。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10%。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条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内,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对

20、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或者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按以卜.规定执行:(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调整建设资金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的概算:投资15%(不含15%),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后自行调整后,报送至原概算审批部门以及区财政局。(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调整建设资金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的概算投资15%,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使用预备费用不能解决,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概算总投

21、资调整:(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概算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二)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和概算调整资料提交至区财政局进行核定后形成核定意见;(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核定意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22、;(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核定意见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等材料,按照中共市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市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市区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程序提请区人民政府按照议事规则审议;(五)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调整概算总投资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该变更事项。第三十三条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做法,由于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项目概算调整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完成概算调整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以调整后的概算调整批复为依据,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

23、告批复。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水利、交通等领域项目按其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竣工价款结算工作。施工单项合同签订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

24、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价合计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单项合同签订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抄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竣工价款结算实行抽查制度。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送区财政局;(二)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第三

25、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

26、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拖延结算等情形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第四十二条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行业相关实施细则,并及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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