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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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

2、政决策草案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的一系列活动。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是指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区级政务新媒体信息平台构建整合具有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

3、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协助决策承办单位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第二章公众参与决策范围第五条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

4、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三章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第八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决策草案;(二)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制

5、定或修订背景、必要性、主要内容等内容);(三)反馈意见方式和期限;(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重要规划的设置.、调整,重大交通、市政或者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展示模型、公示图形、播放影像等直观方式公示。第九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决策承办单位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审杳认为其缩短期限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

6、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实行列席决策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本单位有关专题工作会议。第卜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

7、研、问卷调杳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十三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形成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并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也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杳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五条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实施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书面

8、调研报告。第卜六条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第卜七条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常态化。第四章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政务媒体共同参与,构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第十九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应当以深化政民互动、优化交流环境、提高公众知悉度和参与度、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和枳极性为目标。第二十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应当设

9、置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照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考评指标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对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页面显示、使用搜索等功能进行优化完善。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需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要求自行对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调整或者通知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营维护单位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需依决策承办单位申请按规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公众意见收集、反馈、审核、公开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

10、审三校”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应在区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卜.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建设。第五章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向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卜.内容:(一)公众参与基本情况;(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三)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

11、,已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供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没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交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第二十七条送请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程序说明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要求补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第二十八条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向区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结合决策事项履行程序情况同时附上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第二卜九条向区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不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各单位起草制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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