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218364 上传时间:2024-07-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5.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24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

2、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第四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律、再结算的程序开展评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评审程序从其规定。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第七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金额大于30万元的应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评审,并将结果报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3、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尊、预竟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结果作为县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项目招标、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付资产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预算评审结果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未完成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延期。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第十

4、条县财政部门履行以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二)组织评审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协调评审工作中各方关系。(四)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过程及其结果整理存档。第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O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二)及时报送需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三)根据县财政部门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

5、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二)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承包单位的管理,应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评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在时限内(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日,包含施工单位应收到评审意见的书面反馈所需时间)补充所需资料、相关证明及对评审结果反馈书面意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反馈时限内(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H)补充修正完毕,其范围只限于对原送审资料的深化或说明,不能补充原未送审的新增的工作内容,不得推翻原送审资料,仅基广已有的资料对初稿审核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补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对于退审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按

6、要求落实整改、完善资料后,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同意调整后方可重新送审。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及送审资料出现重大维漏、错误等,按照本办法对评审项目作退审处理。(三)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结算以县财政部门批复的结算评审结果为依据。(四)确认、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项目立项文件或县政府批复文件为依据,送审资料应符合县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送审概算书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由具有执业

7、资格的编制人员、批准人员签名盖章确认。2 .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金额或县人民政府批复金额。3 .概算图纸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且设计深度满足概算编制要求。4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且送审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相符。5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投资概算调整申请:(1)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2)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因项目建设期限内主要材

8、料价格大幅上涨;(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符合上述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上述程序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办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而增加投资概算的,或因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概算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县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不予安排。(二)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立项项目或若干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送审资料应符合县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送审预算书必须由符合

9、条件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编制人员、批准人员签名盖章确认:2 .送审金额不得超过概算书或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内的相关金额;施工图纸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施工图纸按规定需经过图审的必须提供图审后的图纸;3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且送审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相符;4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5 .送审的设计方案、预算书如需变更或调整重新送审,需提供情况说明,经主管部门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审。(三)项目结算。项目应在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送县财政部门评审,送审资料应符合县财

10、政投资评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送审结算书必须由项目施工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编制人员、批准人员签名盖章确认;6 .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合同价;送审金额超出合同价时,须有项目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送审金额超合同价10%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7 .以概律批复金额进行招标的项目,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合同价以及财政投资评审后审定的预算金额:送审金额超出时,须有项目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送审金额超10%的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8 .所有送审项目均需提供竣工图纸和施工前、施工过程中、施工后的现场照片;9 .所有送审项目均需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

11、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竣工验收检验、检测资料等;10 竣工图纸、变更和签证资料与现场相符;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相关规定,签证应在事项发生7天内确认完成,变更事项应在事项发生14天内完成变更手续,参建单位应在办结时限内完成资料文件的审批确认手续或网复书面意见;评审项目正式送审后二次补正的签证、变更资料不再受理审核;11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且送审电子文件号书面文件相符,送审的结算资料应是准确、唯一、完整的;12 所有送审资料均需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评审受理: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按第十三条规定检查送审项目的资

12、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审,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评审的通知,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或完善资料后再送审。评审项目如需重新送审,建设单位应编制相关情况说明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第十五条评审程序:(一)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应自收到之H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对大型、工艺复杂的项目最长可延期30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经初审、现场踏勘、复核、复审后出具评审意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意见之H起14日内核对并反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见(需包含项目承建单位反馈的意见)。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意见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清

13、晰详细列明不同意的意见,并向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提供相关具体证明依据,否则将视为无效意见,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认定。(三)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补充资料,在28R内完成复核及整改,并将复核结果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经各方确认复核结果无异议后,7天内完成报告文件的签字盖章确认手续。(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果执行或整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未进行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资金或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已施工或施工完毕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应在送审资料承诺书中写明项目的真实进展情况,如发生应

14、急、抢险等工程确需先行开工后送审预算的情况,应经项目单位班子决议通过,报单位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点要求送审预算,相关审批手续必须在项目开始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将送审资料交由非建设单位工作人员送审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一)项目概算、预算应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而未送审的:(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的;(三)施工合同有明显背离招标文件或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矛盾的;(四)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第二十条项目正式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作退审处理:(

15、一)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不够完善的;(二)项目建设程序上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三)项目建设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不力的项目自退审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送审。第二十一条对概算、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20%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可将评审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计算公式:评审偏差率=(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X1.O0%;评审审减率=(送审金额一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X1.O0机第二十二条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县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

16、性资金。第二十三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反复修改图纸、增减项目建设内容等原因,造成评审工作重复和评审费用增加的,县财政部门可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部门预算中扣减增加的评审费用。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纪委监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