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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8篇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二实验小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第三条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4、党建工作外
2、出学习考察补助;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第四条经费来源: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二实验小学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1%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
3、、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党组织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确保党建经费规范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建经费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第三条经费标准(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原则上按“基数+党员年度人均经费X党员人数”计算,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基数为0.5-3万元,党员年度人均经费50元,以上一年度末党内统计数据及本年度发展党员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党建基本经费总额。(一)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
4、标准按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经费划拨(一)财务处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独设立党建经费账号,年初将党建基本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账号。(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评审立项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立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账号。(三)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实行分类划拨。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由学校根据目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人数,年初划拨至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帐号,享受系(所)负责人的待遇。党群、行政、教务、后勒、离退休党总支根据所属党支部的情况,由学校划拨至相关党总支党建经费账号,由相
5、关党总支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第五条党建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严格管理、规范开支”的原则使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第六条使用范围(一)党建基本经费1.党员教育培训。包括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教育培训支出,征订党员读物,购买学习费料,制作宣传材料支出等。2 .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专项活动。包括会议费、资料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及其他费用等。3 .党员奖励和帮扶。包括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走访、慰问、帮扶困难党员等。4 .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小型办公用品购置支出等。5 .其他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二)基层党
6、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相关的活动开支,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第七条经费管理(一)各党总支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经费管理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二)党建经费开支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其中工作餐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20%,不得报销劳务费。(三)各党总支要严格管理党建经费,确保党建经费用在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创新活动上。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年终公开当年度开支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财务检查。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7、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区党组织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级党组织。第二章党费收缴第三条基层党支部负责核定、收缴党员交纳的党费。基层党支部每年年初核定所属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记录本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园区各基层党支部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每月按时将所收取党费全额上缴至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一律不得自行留存,不得少缴或拖延上缴。第四条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
8、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岗位薪酬;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
9、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陵、失业保陵、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第五条交纳党费的标准。按月领取工资、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
10、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民办学校党组织中的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向流入地党组织或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党组织负责做好党费收缴情况登记。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
11、交纳党费。第八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I(X)O元以上的,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多缴党费收据。第九条党员应当切实增强党员意识,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园区非公企业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自行脱党处理相关材料报区企业党委或
12、机关党委,存入党员档案永久封存。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第三章党费使用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I)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
13、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产生的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开展争先创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书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经工作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三条党费使用和下拨适用党内“三重一大”
14、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原则上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性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0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四章党费管理第十四条党费账户设立。园区基层党委原则上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条件暂未成熟的党总支、党支部可将党费存入本单位对公账户下,但必须设置党费专门科目,单独记账管理。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应当存入中国工商根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根行,不得存入其他
15、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相关规定向银行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党费报账手续。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开展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会议要有签到册;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等,审批和
16、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并有发放对象签字和2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第十六条党费返还。园区非公企业党费实行集中上缴、全额返还制度,区企业党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收缴的非公企业党费100%全额返还。非公企业党费返还至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非公企业联合党支部党费返还至党支部书记所在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对于已撤销的非公企业党支部,党费返回至撤销党支部的上一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统筹使用。非公企业党组织申请党费返还时,须向区企业党委递交申请表、上一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证明、单位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信息、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公示等材料。第五章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
17、由区及上级财政拨付到园区各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经费和非公企业党组织本级列支配套的党建工作经费。第十八条申报拨付。区企业党委负责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的统等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城建公司党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统筹申报、使用管理。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管理。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须凭区企业党委同意成立党组织的批受申报,由区企业党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组织健全、运行正常的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由区企业党委按基层党委100oO元/家、党总支7000元/家、党支部5000元/家的标
18、准拨付启动经费。第二十条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管理。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由各企业党组织负责自筹,按照不超过企业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按照在职直管党员200元/人/年、流入党员100元/人/年的标准在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员人数以核算当月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党员人数为准。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分别由各自上级党委负责,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党费使用范围。第二十一条非公企业党务干部岗位补助经费管理。对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非公企业党务干部拨付岗位补助,由区财
19、政局直接转账拨付至个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年。基层委员会委员未实际从事党务工作的,则将相应岗位补助发给具体从事党务工作的兼职党务干部。年度党建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原标准上增加400元/人/年;年度党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岗位补助。第二十二条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管理。非公企业、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
20、组织书记培训经费分别由区企业党委、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和城建公司党委统筹,按照不低于100O元/人/年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所属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场地租赁、食宿交通、学习资料购置等。第二十三条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管理。园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园区党建工作片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根据当年场地租赁、人工服务、建设物料等物价水平据实列支;非公企业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建设经费由区企业党委负责统筹,对承建企业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核拨建设补助;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经耕列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21、按照相关规定列支。第二十四条困难非公企业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管理。对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不足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区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党组织困难程度核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一般情况下按照1500元/家的标准核拨,上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3000元/家的标准核拨,对于评为“党建示范点”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扶持。此项经费来源为省、市委组织部划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及区本级财政配套经费。第二十五条党建指导员相关补助管理。此项经费专项用于党建指导员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和工作津贴等,由区企业党委核拨至党建指导员个人,具体标准参照长沙经开区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
22、法(试行)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园区各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编4基层党组织专项经费,是用于满足基层党员群众共同需要的生活服务,解决居民、村民最关心、最迫切、我直接的民生问题。为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村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果,要严格规范村党组织活动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序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持续向好。一、提高使用经费范围精准化,严格把控入口环节。村党组织活动经费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党员干部、预备党员、入党积极份子等进行相关
23、的学习培训。购买订阅相应的教育资料、期刊,远程教育的设备维护和使用,对老党员、困难党员进行关爱慰问。党支部召开的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都可以归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其中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综合服务站的维护和管理、村内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卫生环境清洁等支出,用于服务村民,提高村内居民生活质量水平。因此强化集中培训基层党组织书记、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提高经费使用范围熟知度、理解度,切实做到严管、严控村级党组织上报的专项经费符合使用范围。二、强化使用经费程序规范化,严格把控审批环节。村级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党员群众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根
24、据本村的实际需要和群众需求,按照“四议两公开严格进行。同时上报上级党委进行备案和审批,填写申报表格,并按照“三级审核”的要求暨包村领导、主管党务副职、党委书记三级签字审批,确保使用经费程序合规,审批环节不出遗漏。三、落实使用经费效果有效化,严格把控验收环节。落实经费使用规定,确保经费真正用到实处,村级党组织要把审批通过后的工作纳入工作目标,明确分工抓好落实。由上级党委组织相应的部门、人员联合验收,实行“谁跄收谁签字”,确保专项经费使用落地见效。同时在落实项目时要有经费支出详细记录,及时办理结算。四、加强使用经费考核日常化,严格把控监督环节。专项经费实行“村财乡镇代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
25、分村设帐”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挤占。上级党委要建立专项经费专帐核算,详细记录专项经费支出,健全管理台账、定期调度、监督落实,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应进度,并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党建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村党组织要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专项述职评议内容,接受上级党委和党员群众监督评议。加强基层党组织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切实有效的保障了基层党组织的运转,提高了基层党员群众的积极性,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蓬勃发展。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篇5为切实加强党建工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党建工作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进一步促进
26、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现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项目经费来源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学院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基层党建工作项目的实施。另外,学校党委每年根据学院上交党费数额统筹,其中的40%返纳给学院。二、项目经费使用原则遵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对经费的使用规定,合理安排并使用党建经费,做到立足实际、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四个原则。三、项目经费分配与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各支部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和党建工作调研,或订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费料、音像制品等,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
27、。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统筹安排。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动化学院党委负贲解释。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篇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建活动经费是学校党支部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校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为鼓励和支持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第二条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三条统筹安排、
28、量入为出原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小组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三)开展党员服务活动所需支出;(四)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如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的资料费、门票费、车费等;(五)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六)慰问、补助特困党员;(七)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第五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二)
29、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处室(级部)工作紧密融合;(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使广大群众满意,并有利于改进工作。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是党支部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第七条党建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党支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第八条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九条魏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崭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第十条建立报告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建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解释。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篇
30、7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二)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三)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党委组织部的党建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保障。二、计划管理(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实际,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
31、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二)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三)党委组织部汇总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进行初核,经财务处审核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报应急管理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四)基层党组织根据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但支出标准有明确限额的项目不得突破上限。(五)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开展。三、开支范围和标准(一)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
32、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规定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并根据上级标准适时调整。(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教育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规定,实行培训费用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原则,不超过550元/人天。四、活动组织(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一)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注重感。(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
33、旅行社等其他单位。(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京、冀)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需提前填写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少的基层党组织,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据实安排,也可考虑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六)开展党建活
34、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1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2 .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3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4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5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6 .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 .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8 .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五、报销结算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在年度预算方案内,根据项目内容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还应附已获批的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等),经党组织
35、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签字、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六、监督检查(一)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二)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2 .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党委组织部、财务处批准;3 .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4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5 .是否存在
36、奢侈浪费现象;6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三)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通报以至纪律处分。七、附则-)使用党费以及先进基层党组织获得的奖金开展党建活动,开支标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本办法和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7(38)号)的规定。(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篇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O
37、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
38、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
39、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问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
40、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I1.(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
41、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
42、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容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
43、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漕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