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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本县户籍居民在封开县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细则予以奖励和保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
2、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1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宣传、住建、交通、卫健、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
3、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教育、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制定本县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落实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4、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为公安机关,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基金会捐赠。第九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
5、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十条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3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二章确认第十二条具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县见义
6、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五)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
7、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但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4第十五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
8、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票数相同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者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的工作情况。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章奖励和保障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拟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应当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投票表决确定。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
9、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市六十万元;(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三)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受伤程度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构成轻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受伤程度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四)没有受伤或伤情未达到轻伤标准,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视情况颁发奖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第十九条经县见义勇为评定
10、委员会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如符合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笫十七条规定的,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申报市的奖励。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援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急危重症的,应当优先救治。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
11、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单位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第二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致残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三条因见义勇为导致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扣减或降低其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
12、其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调整,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或辞退。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待遇,由县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见义勇为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享受本条第二款待遇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县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第二十五条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人社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第二十六条符合城
13、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救助。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适龄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要根据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优先资助。见义勇为人员本人适龄的,教育部门按上述规定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
14、八条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属于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特困供养条8件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供养人员优先安排入住供养机构。民政部门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享受政府资助。第二十九条住建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
15、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三十条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请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三十一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见义勇为人员适当的经济补助。第三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第三十三条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16、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第三十六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
17、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县户籍人员在封开县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与本县抚恤奖金差额的部分,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以补足。第三十九条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实施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行为的,参照本细则进行奖励。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