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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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民规(2024)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V关于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行行办法的备案审杳意见相关要求,现将修改后的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行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民政局2024年4月9日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F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中度促进社会组织信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2、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30号)和中共昆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统领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

3、成,不得吸纳个人会员。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事务。第四条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第五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口I共产党堂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4、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商会章程中必须明确“党的建设工作”具体内容。第六条昆明市民政局为全市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市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对异地商会加强联系、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中共昆明市商会协会委员会为全市性异地商会的党建领导机构。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七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商会”、“昆明市XX(省、自治区、宜辖市行政区划专名)XX(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昆明市XX(云南省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昆明市XX(云南省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第九条发起人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

5、交下列文件:(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三)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四)章程草案;(五)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名单:(六)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贡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党建工作承诺书、党员情况调查表:)民政部、云南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以下事项:1 .商会名称、住所;2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 .会员入会条件、程序和会员管理:4 .会员的权利义务、会员惩戒、申诉和会费缴纳标准:5 .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

6、权、任期和会议程序要求等:6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免程序;7 .内部协商和矛盾调解制度:8 .资产管理和使用;9 .党的建设工作;10 .章程的修改程序:11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12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口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一)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会员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在

7、申请时弄虚作假的:(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成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异地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或者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申告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异地商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十三条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其他原

8、因终止的。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异地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四条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与换届、开展重大活动等相关事项的备案:(一)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实地抽检、等级评估等:(三)对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

9、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整改等事项提出意见:(一)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三)异地商会成立或换届时,会同统战部门对拟任异地商会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对异地商会年度工作和会长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估;(四)指导异地商会按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商会建设要求,促进商会发展、会员交流,推动区域合作,参与社会治理:(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六)会同有关机构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党建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异地商会党

10、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商会健康发展:(一)研究制定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三)指导异地商会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四)督促指导异地商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对拟任异地商会负责人人选进行政治审查:(五)指导异地商会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贡任和监督责任:(六)指导异地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七)指导异地商会党组织做好外事相关工作:(八)指导异地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第十八条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章程规定,强制入会或者阻碍退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

11、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摊派:(-:)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四)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设立地域性分会:(六)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贡人为名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七)违反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八)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者刊物;(九)利用商会非法为个人、个别企业牟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异地商会的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事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

12、位分开。在职或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商会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经批准在异地商会兼职的,不得领取异地商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第二十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异地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异地商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报告,并按要求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异

13、地商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负贡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二)举办或承办涉及意识形态内容的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三)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赞助:(四)设立或转比、注销经济实体:(五)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六)在境内设立或停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七)举办或承办参与人数超过200人的各类活动;(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九)重大安全事故、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14、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异地商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泉,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利会团体浮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如国家、省有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行行办法(昆民规(2023)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昆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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