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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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卜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

2、二条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O第三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实际、为民利民”原则。第二章登记范围第四条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包括宗祠堂、独栋厨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区重点项目征拆范围、拆旧复垦项目范围、“三旧

3、”改造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第五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已整村搬迁或已列入拆除范围的原旧村庄房屋,均不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第三章登记原则第六条本轮按“总登记”模式开展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按现状登记。第七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一户多宅”的可通过“分户”申请确权登记,即本意见实施时家庭子女已满18周岁,无论是否结婚,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每名成年(满18周岁)子女均可单独认定

4、为一户,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只认定为一户。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此次“总登记”不予确权登记。第八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遵循“以房屋建成正在使用的现状为基础,以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认定为依据”原则。第九条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应收回注销。第四章申请登记主体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

5、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 .原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2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 .同一集体经济联合社,在城镇规划范围外占用宅基地建房,用于自建自用且符合“一户一宅”的;4 .因国家征地而异地重建的;5 .因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6 .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7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第十一条集体建设

6、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2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3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4 .根据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第五章登记程序第十二条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公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

7、要求,并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媒体、镇村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分区域采用不同精度测量方法,补充开展权籍调杳,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集体建设用地和多宗宅基地合建房屋必须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杳成果要求。权属调查采用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村委、村集体召集权利人对本宗地进行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属界线(权利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现场指界确认的,权利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村集体或村集体理事会及其指定人员代为指界确认),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村集体

8、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理事会统确认,指界完成后进行并宗审查。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制定相关表格,权属调查指界时,由镇政府同步组织村小组、村委会分批集中签署确认相关资料,并收集确权登记所需资料。1 .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集以下资料:(1)组织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2)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2 .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集以下资料:(1)组织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2)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

9、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村委会确认;(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3 .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集以下资料:(1)填写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2)以拍照方式收集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第十五条相关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后,由镇政府统一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审后,将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以总表方式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口(公告所需

10、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后,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确权登记和制作不动产权证书。有异议的,待权属明晰后,对异议部分重新公告。制证完成后,由镇政府或村委会统一向权利人(委托代理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六条权籍调查经费、证书工本费等统一由区政府承担,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额外增加农民群众负担。第六章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已竣工的房屋在城镇规划范围外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线红线和规划中的交通、供电等基础设施用地的,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第十八条有合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已经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第十九条有合法的宅

11、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由权利人向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镇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第二十条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

12、镇政府审核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3.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

13、93年11月Ir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4.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

14、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涉及扩建的,由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原则。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村镇规划审批按照印发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6号)和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2018-2035)中各村庄的村庄管理规则实施。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卜.原则办理:1.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

15、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2.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

16、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各镇政府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对未覆盖村镇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的时间界限作出认定。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镇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因违法违规等按规定需拆除的农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按规定已处理的超面积占地、超建建筑物的面积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占、超建

17、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第二十四条多户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以分套分层方式拥有的,经整栋合法权利人签名确认后,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为全体权利人共有,按房屋权属予以确权登记。以楼梯为界的,楼梯作为共有面积,不分摊登记。第二十五条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第二十六条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第二十七条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证明文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由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只适用于本轮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前与本意见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及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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