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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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O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2、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第五条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第六条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

3、中规定。第七条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纸笔考试方式。第八条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筒称财政部考办)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一条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第十二条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

4、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第十三条报名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第十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命审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库、案例库,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评卷人信息,经评阅的考生答卷,未公布的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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