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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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火栓(又称消防栓,下同),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镇、农村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2、;(三)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共同负责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保障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督促职责管辖内的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

3、栓维护保养工作;相关供水企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各镇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统筹负责。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时,应当将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市政消火栓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五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城市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市政消火栓应沿市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当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交叉错落设置消火栓

4、,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距路边应不大于2米;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设置,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亳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宜参照上述规格建设。农村地区的市政消火栓应当根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铺设情况建设,人员相对集中的居民点应当设置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六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新建、增建、补建的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新建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并由新建单位负责人或

5、居民住宅小区负责人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第七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开启、使用、拆除、停用。第八条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应对城区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巡查,每年度应对全市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普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进行维修。城区市政消火栓的普查,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联合市水务局、城区供水企业开展,每年11月底前确定需统一维护保养的市政消火栓数量。镇域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的巡查、普查,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单位消火栓

6、和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居民住宅小区内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第九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二)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四)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五)每年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函告维护保养情况。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在接到市消防救援大

7、队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水量水压调度,保证灭火供水需要。第十一条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告知市消防救援大队。第十二条因城镇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市消防救援大队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函告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城镇道路主管部门。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迁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由市城管执法局列入财政预算;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维护费,由市水务局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辖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等费用列

8、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费用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列支。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消火栓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之一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第十五条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消火栓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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