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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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河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的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等主体信用记录归集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失信认定、信用奖惩、创新应用、专项治理、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诚信文化教育宣传等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是指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河北交通运输

2、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交通信用平台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河北省交通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信用平台。第三条【基本原则】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第四条【分工制度】河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五条【省交通厅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职责】负责贯彻

3、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制定信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与各业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促进各业务领域加快信用建设;适时开展信用培训、信用工作监督和检查。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牵头部门,负责本单位和本行业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共享、公开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奖惩、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等。第七条【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职责】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技

4、术支持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与报送第八条【信用目录制】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有关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采集,不得违法违规采集。本行政区域如有补充目录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第九条【信息采集要求】河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息按照信用信息目录进行采集,依据“谁管理、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整地记录和采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实现动态管理,确保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第十条【信息归集报送的流程】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流程如下:(一)信息归集责

5、任单位及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进行清洗、加工、审核后,按要求报送至河北省交通信用平台。(二)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对上报的信用信息数据格式、覆盖范围、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给相应责任单位,调整处理后重新报送。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第十一条【相关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有关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等方面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机构按照信用信息目录,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向河北省交通信用

6、平台提供信息。省交通信用平台做为信息共享中枢,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向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提供数据交换、共享等功能,实现纵向打通、横向互动。第十三条【信用治理区域合作】与京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享互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提供信用查询便利,展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办理行政许可、作出行政处罚、开展行政检查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好的,在政务服务办理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快速办理方式,在监管检查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精简抽杳内容。对信用状况差的,在执法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重点关注、依法处罚。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公开】河北省交通信用平台依据信息

7、提供方确定的信息公开范围,通过“信用交通河北”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交通河北”网站查询和应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第十王条【信用信息应用】在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和业务办理系统中推广嵌入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覆盖所有审批、评优表彰、资金补助等监管和服务事项,实现“应查必查第十六条【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第五章信息安全和主体知情权保护第十七条【信息安全】河北省交通信用平台建设维护单位和信

8、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网页)的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杳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河北省交通信用平台和其他各类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测评,保障交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第六章信用承诺第十八条【信用承诺对象】指在本省交通运输领域向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第十九条【信用承诺内容】信用承诺书应含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承诺内

9、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六)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

10、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七)承诺自愿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交通河北”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八)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第二十条【信用承诺类型】河北省交通运输信用承诺类型主要包括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六种。(一)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各行政审批机关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信用承诺后,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

11、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单位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单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三)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信用交通河北”网站主动发布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交通河北网站上公示

12、。(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六)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信用承诺程序】(一)作出信用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

13、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二)信用承诺公开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除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外,还需及时推送至心信用交通河北”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三)信用承诺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四)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

14、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信用承诺应用】(一)分类监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二)扶持政策。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三)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第二十三条【虚假承诺】对于企业的虚假承诺,将按招投标和行政许可有关信用承诺规定,取消中标资格、不授予合同或者撤销许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15、第二十四条【承诺限制】信用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信用承诺。第七章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制定和优化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信用评价的指标、内容及计算方法、权重、统计周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推送“信用交通河北”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

16、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分级分类监管】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将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结合,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八章守信认定与激励第二十八条【守信认定依据】守信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一)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示范性企业的;(二)省级及以上社团主管部门登记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诚信行为记录的信息;(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得省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四)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择优评选;(五)省交通运输主

17、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六)被其他单位列入诚信“红名单”且按本办法未列入失信惩戒的信息。(七)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第二十九条【守信激励措施】守信激励主要措施如下:(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一)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四)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五)在“信用交通河北、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第九章失信认定与惩戒第

18、三十条【失信认定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失信行为类别、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及救济措施进行认定。第三十一条【失信认定依据】失信认定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三十二条【失信认定告知】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失信主体认定告知文书,或依托其他行政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保障失信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申诉权和修复权等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失信惩

19、戒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和约束,对轻微失信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第十章信用创新应用第三十四条【鼓励城市信用创新】在省域范围内开展“信用交通市“建设,鼓励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监管需求迫切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快信用创新应用,适时总结先进经验,在全省交流推广。第三十五条【探索信用产品创新应用】鼓励探索信用产品创新应用,推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咨询、公路养护、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等率先使用信用信息产品。第十一章“信易+”应用第三十六条【“信易+”激励对象】分以下

20、三类:(一)在交通运输领域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中评出的信用级别比较高的守信典型企业。(二)根据全国统一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认定的激励“红名单”对象,包括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电子认证行业守信服务机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4A以上慈善组织、守信捐赠人等。(三)获得市级以上部门(含市级)表彰的优秀单位及个人,包括“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诚信示范店”、“道德模范”等。第三十七条【“信易+”应用】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与其它领域的共享整合机制,逐步开启信用“变现”应用工作,让诚实守

21、信成为行动准则,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鼓励在以下领域落实信易+场景落地:(一)信易批。鼓励我省各级交通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信用优良主体享受简化手续、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信易行。鼓励我省各级交通部门推行诚信主体在交通出行、车辆维修、车辆救援、车辆保险、驾照报考、充值充电、停车等方面享受折扣优惠或便利。诚信个人乘坐市内公交享受优惠;乘坐长途客车、出租车、包车享受优惠;推行诚信个人享受汽车修理费用折扣优惠,享受免费车辆救援、免费车检服务。(三)信易贷。鼓励我省各级交通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交通领域的“信易贷金融产品合作,引导开展企业入驻河北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妥善解决中小

22、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信用手段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可得性。第十二章专项治理第三十八条【专项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配合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办法,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第三十九条【治超治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机制如下:源头监管:由省(市)政府明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管理部门。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建立健全源头派驻工作制度。治超基础设施建设:治超检测站建成并严格规范使用;治超检测站按规定配备信息系统,并实现联网和数据上传;加强对租用的社会停车卸货场的管理,做到规范使用。执法规范及保障:依法全面履

23、职尽责,积极开展治超活动,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行为,杜绝公路三乱”发生;按规定实施信息抄告和追踪处理;将治超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及奖惩机制,对于严重违法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未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未按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承诺等安全生产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并由主管部门警示性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一条【网约车治理】建立建全网约车专项治理机制,整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派单机制不公开不透明,随意调整服务协议内容,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等问题。第

24、十三章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第四十二条【修复主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修复程序】信用修复的主要程序包括:(一)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被列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半年,或被认定发生轻微失信行为满3个月,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三)开展核查。认定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

25、内对申请人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迸行核查。(四)修复公示。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信用交通河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实施修复。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符合修熨要求的,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实施失信惩戒。第四十四条【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通过“信用交通河北网站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由网站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具体处理流程如下:(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信用主体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

26、表人身份证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异议信息证明材料。(二)受理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三)调查核实。由受理单位对于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公示的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省交通信用平台,以及告知申请人。(四)异议处理。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的,信用公示网站应当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在异议

27、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第十四章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第四十五条【诚信教育】围绕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方向需求,开展行业信用政策标准、信用技术、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培训I。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第四十六条【诚信文化宣传】结合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春运、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宣传,在交通运输行业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第四十七条【培树守信典型】通过培树道德模范、诚信之星等先进典型,挖掘诚信企业、诚信品牌和行业中的诚信人物、诚信集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发挥诚信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助推“信用河北”建

28、设。第十五章工作保障与要求第四十八条【完善组织保障】完善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信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督促管理。日常信用管理和专项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第四十九条【引入服务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咨询、培训、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等,促进河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第十六章附则第五十条【生效时限】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河北省公路水路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翼交法(2019)276号)文件同时废止。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本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因,申请容缺受理,现就

29、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二、已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四、在年月日前补正下列材料:(一)(二)(三)五、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盖章):E1.行政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本单位申请审批项目,我单位承诺:一、此次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且符合本次行政审批条件,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若发生违法失

30、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四、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申请证明事项承诺书本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因XXX,申请XXX,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一、证明事项信息如下(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二)证明材料及用途(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四)证明的内容二、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

31、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单位信用修复信用承诺书X年X月X日,我单位(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反了XXX,被列入XXX,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已

32、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一、原失信问题于X年X月X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进行修复。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三、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四、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五、单位负贲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七、我单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

33、相应责任。八、本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X年X月X日,本人违反了XXX,被列入XXX,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一、原失信问题于X年X月X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我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签字):年月日失信认定告知书责任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人:;其他责任人:单位所在地址:认定失信原因:认定失信依据: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被认定失信越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如有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部门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认定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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