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226510 上传时间:2024-07-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4.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央财政域诅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不含深圳)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

2、厅负责下达中对卜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补助资金政策执彳亍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开展资金的重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上报,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制定和公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省级、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县)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

3、制,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申请和预算执行管理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

4、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摭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相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率唯、安首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苦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

5、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U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未唯、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第八条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地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索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按计划任务量分配的资金按照各地区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系数由省财政厅提供,并按照分

6、档计算得出;奖励资金按照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分档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地区计划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酉随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7、、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资金分配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地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酉湘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住房保障资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地区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

8、等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手眼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地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地区城中村改造筹集安苦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

9、的户数.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奥金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索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

10、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W(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40%+(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H(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X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二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项目储备申报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地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等项目储备申报情况与相关因素和

11、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地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W(各地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成造资金.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先按资金分配权重分配到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四个方向,每个方向具体的奖励资金分配依据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分档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地区计划任务量等因素调节

12、分配.奖励资金四个方向的分配权重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10%,老旧小区改造3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后,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为60%和30%.分配权重可根据各项工作的计划任务量、上级部门部署与我省管理实际翕要等情况进行微调与整合.绩效调节系数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井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设置.计算绩效调节系数时,根据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得分情况分3档迸行奖励,排名前20%(含)的地区为优秀等次,系数定为1.2;排名前20%(不含)-前80%(含)的地区为良好等次,系数定为1;排名后20%(不含)的

13、地区为一般档次,系数定为0.8.对于不独立开展绩效评价的财政直管县,使用所属地市的绩效评价结果参与排名分配。如市、县绩效评价结果得分低于80分,绩效调节系数则调整至0.6-0之间,每年根据具体评分情况细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衔接好我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重大政策部署.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实施办法.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

14、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

15、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条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迸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

16、知(粤府函(2015)29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17、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置,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苦.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并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

18、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哆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15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2月28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竟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地市,该地市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2.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点击查看附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