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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一、森林植被恢复费(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二)执行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三)征收标准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2、不低于3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
3、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2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3 .临时使用林地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4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二、草原植被恢复费(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二)执行文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三)征收标准1 .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
4、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直、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 .具体征收标准为:(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亩。(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元/亩。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