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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程,破解农村“有新房无新村”难题,加快我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按照关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和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个人建设住宅(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的审批及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全面实现农村农房建设先批后
2、建、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一)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确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从严把控)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二)建新拆旧。村民住宅易地新建的,应当按协议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建房户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村民应当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
3、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见附件2)。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不影响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三)带图审批。严控农房建筑风格以及房屋造型的审批。由市民政局牵头,全市各村(社区)把农房管控纳入村规民约,约定每个自然村按照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由具有合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根据镇(街道)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设计图纸经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才可实施,确保村组建筑风格基本保持一致。鼓励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建供水、污水处理
4、设施。(四)现场办公。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监管,实行“五到场”(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施工安全管理到场、违建查处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监管工作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全程监管。(五)管好工匠。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示。(六)管住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监管,各镇(街道)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禁向违法建筑提供建筑材料。二、规划设计(一)优化提升村庄规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优化提升的指导工作,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形成
5、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现行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村庄实际、不实用不管用等情况加快修改完善,划定一个农村居民点建设边界,编制一张农村居民布局图,使村庄规划能用管用、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为农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房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村庄规划向村民公布。(一)加强建筑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结合乡村特色,编制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免费向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住宅设计图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村民选择使用。各镇(街道)根据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见附件16),指导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确定3到5
6、种1.不符合村庄规划的;2 .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3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4 .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6 .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审批流程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流程具体如下(见附件3):(一)村民申请
7、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经济合作社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资料在本合作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住房意见(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及村民申请材料、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联合社(简称村级组织)审查。2.村级组织重点审查合作社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由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I=I内对合作社审核
8、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杳,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同意合作社意见”,报送给镇(街道)审查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村民,并说明理由。(三)镇级审批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1.一个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完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见附件9),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资料,由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撤
9、回申请。2.一个后台审核。各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成立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组员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牵头,自然资源所、生态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办、供电所等部门人员组成,由镇长(街道办主任)负责,集中办公,提高审批效率。(1)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按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报批地类,报批地类中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后,按照违法用地前的地类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规划建设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办或农业农村办)根据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委托实施
10、协议书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3)涉及生态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办、供电所、交通、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参与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含理由)意见。(4)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杳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具备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5.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村民建房完工后,由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
11、(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的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12)。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监管工作组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加强建筑管理。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或者委托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各镇(街道)加强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质量合格。(三)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建
12、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宅一台账”制度,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五到场”内容的资料:1.批准前审查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三)持证上岗。乡村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必须取得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乡村建筑工匠按照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进行施工,并根据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建房村民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施工队伍采取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四)监管。一是各镇(街道)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开展乡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对乡村建筑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
13、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的,货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二是乡村建筑工匠有以欺骗等手段取得乡村建筑工匠登记、伪造涂改转让本人乡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不按照审批要求(村庄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未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建房和违法建房等不良行为的,由各镇(街道)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或逐级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销乡村建筑工匠的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及收回市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
14、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凡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工匠,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匠不良行为登记管理,不得参加培训考证。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统一风格、统一色调、统一规范进行外立面整饰改造,是鼓励采用传统建材或新型轻质环保建材,对屋顶铺瓦戴帽;二是对房屋外立面进行粉刷喷涂或张贴瓷砖;三是窗户加装窗根。(四)严格执行市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试行),严防严控做好监管。针对我市乡村建设中存在的建筑无序杂乱、乡村风貌不美等现象,梳理常见的部分负面做法,编制了市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试行)(见附件13),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切实重视预防此类问
15、题,一经发现及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O八、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协调推动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做好村庄规划评估和优化提升工作,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以及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贯彻落实市乡村风貌修堂提升负面清单(试行);规范建筑工匠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对农房建设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市民政局负货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健全完善农村宅
16、基地和农房建设的村规民约。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行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古建筑古村落的周边风貌和乡村民宿的建设,协助镇(街道)规划乡村旅游景观、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地的布局和建设,协助保护、修复占建筑和文物认定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镇(街道)承担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和宅基地审批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承担起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监管职责。九、建立机制(一)市级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市级建立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城管执法、
17、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展综合巡查和执法检杳,每月定期巡查,强化信息连通、资源共享,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和农村建房建筑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建房问题,完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巡杳、制止、查处、治理、监管执法链条。(一)镇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镇(街道)负责履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职责。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建行为。各镇(街道)建立镇级、村级、村民小组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排查整治防范农村违建行为。网格员每F1.巡查,发现违建的,须第时间报告所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队)。市政府定期对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督
18、察考核,一季度一通报,考核结果与镇级、村级工作绩效奖惩挂钩,与网格员个人绩效奖惩挂钩。(三)村级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为加强村级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村级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对村级规划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网格长,其他村(社区)“两委”干部担任网格员,并报所在镇(街道)备案,主要工作是负责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推广应用,开展常态化FI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四)建立执法制度。整合镇级执法力量,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主体,联合自然资源等上级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由分管综合行政执
19、法的领导负责统筹管理,提高执法成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建后必须第时间向所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告,对在建的违建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限期拆除;涉嫌违反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农用地上违建的,要求违建户复绿复耕。各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辖区内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巡查管控,对农房建设审批后的巡查进行记录,纳入农房建设“户档”台账管理。发现新增违建行为时,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五)建设信息化平台。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20、,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数字化管理。(六)“以奖代补”机制。对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开展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村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利息奖补(申请流程见附件14、15)。村民建房向金融机构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不超过1.PR计算的利息补助40%,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财政贴息的金额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七)问责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的细化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
21、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年度辖区内发生村民不按照本细则建房和违法建房的,要求在三个月内依法拆除,否则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发生1一2起的,由所在镇(街道)对村(社区)支部书记、网格化管理员进行通报批评。2 .发生3起的,对所在镇(街道)分管领导(分管农村宅基地管理、分管综合行政执法)、驻村领导、驻村干部、部门有关负责人,村(社区)支部书记、网格化管理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3 .发生4起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该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4 .发生5起以上的,对所在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启动问责程序。十、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实施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通知书领取证件及开工批放、建成验收个暨月U5K三11申请人向合作社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