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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科学、规范管理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卓青项目”),依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卓青项目”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在北京地区高校中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项目,通过“卓青项目”
2、实施,不断深化高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搭建有利于青年科研领军人才成长发展、脱颖而出的平台,重点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学家。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第三条“卓青项目”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强化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聚焦国家战略必争领域、北京高精尖产业需求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领域,开展跨学科、跨领域深度协同与集智攻关,推动基础理论研究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一体化创新,解决重大科学难题,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切实提升北京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水平,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第四条本管理办
3、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坚持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与科研实际相结合,坚持事前论证备案、事中检查指导、事后绩效考核相结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教委负责研究制定“卓青项目”总体规划,确定支持领域和方向,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制定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组织“卓青项目”的申报、立项、评估、验收等;组织和指导“卓青项目”开展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对项目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卓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市教委制定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评价等工作。第
4、七条“卓青项目”依托高校负责对项目申报、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实施条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经费管理,组织预算编报,加强预算执行,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指导与跟踪问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卓青项目”任务和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总体计划和目标任务,把握科研创新方向,组建科研创新队伍,培育科研创新成果;结合科研需求合理确定经费用途,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接受依托高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杳及绩效评估等管理。第三章申报立项第九条“卓青项目”实施周期为五年,按照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
5、科学类进行分类管理、滚动支持。市教委面向北京地区本科层次以上高校,遴选青年科研领军人才实施“卓青项目”。第十条“卓青项目”依托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吸纳优秀科研院所、行业头部企业、国际创新力量共同开展研究,提升项目创新水平以及与所在产业需求契合度。第十一条“卓青项目”负责人为北京高校教师或与北京高校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国际创新人才,有能力组织并领导高水平科研团队,在科研创新上具有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潜力,有能力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第十二条“卓青项目采用专家推荐制。推荐专家应是在其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院士、学部委员和长江
6、学者(社科类)等。每位专家至多推荐3名候选人,每位候选人由3名(含)以上相同领域专家推荐。由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统一申报。第十三条“卓青项目”按照专家推荐、项目论证等步骤公开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报相关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立项支持。第四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卓青项目”在实施周期内,按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分别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自然科学类中,基础研究项目每年150万元、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项目每年3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中,基础研究项目每年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项目每年100万元。第十五条经费支出范围。“卓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
7、新、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具体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内容可包括:1 .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
8、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2 .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依托高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依托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支付的费用。3 .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
9、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5 .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 .咨询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支出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7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10、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是指依托高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是指补偿依托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第十六条“卓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一)“卓青项目”负责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将资金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在经费支出范围内,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资金用途,无需提供经费预算说明。(二)依托高校应当合理控制仪器设备
11、购置支出。“卓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市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加强高校、科研机构设备仪器共享、共用,对使用“卓青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履行查重评议程序。(三)依托高校应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科研类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会议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业务费用支出标准和内部报销规定等制度,切实解决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同时,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四)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
12、(五)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人文社会科学类、数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类的基础研究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具体绩效支出核定比例,由市教委在项目组织中予以明确。绩效支出安排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依托高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依托高校应建立健全绩效支出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规范分配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的使用范
13、围和标准应在单位内部公示。管理支出由高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第十七条采购管理依托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依托高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依托高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依托高校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
14、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十九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卓青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通过周期评估的,结余资金留归依托高校使用。依托高校要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负责人的经费需求。依托高校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二十条经费决算“卓青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经依托高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第二
15、十一条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为保证项目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建立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如下:(一)不得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购置应属于依托高校提供的普通办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通用仪器设备;(二)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三)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四)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假劳务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五)不得用于在相关机构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论文支出;(六)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
16、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卓青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出现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对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卓青项目”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依托高校应当切
17、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认真审核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在项目验收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第二十五条对“卓青项目”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动态监测”,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评、末期验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项目应设立科学、合理、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各项目对照任务书在不同阶段对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对工作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发布自评报告。第二十六条市教委、市财
18、政局将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前景、绩效成果、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减少支持力度;对于出现重大问题、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及时终止项目,并停止经费支持。第二十七条“卓青项目”以成果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行分类评估管理。自然科学类评估侧重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服务行业企业技术发展等;人文社会科学类评估侧重解决重大社会科学问题、服务民生效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第二十八条“卓青项目”依托高校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
19、。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二十九条市教委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应对“卓青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立项时进行书面约定。依托高校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第三十条使用“卓青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并与所选领域直接相关,凡未标注的或不直接相关的成果,将在绩效评价时不予认可。第三十一条“卓青项目”全过程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履行承诺、奉行学术界公认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京教研(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