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审核意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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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项目申请编号:XX(预转Q转)一号申请事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H预转让口转让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联系人(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受让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联系人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拟转让地块坐落不动产权证号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用途上地面枳(ff1.,)是否分割转让是。否口其他毡否合并转让是。否口其他是否涉及变更原出让合同条款是口否口其他是否有纠纷、抵押或PtW是口否口其他地有属于商M房开发项目o否口其他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是口否口其他是否达到25%投资额认定是。否口其他受让方是否知悉违约情况是。否。其他申报人承诺:本人填报的内容及提

2、交的所有材料直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应实性负货,如有任何虚假,格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转让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受让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转让需提交材料(一)必备要件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询表:2 .投资额度达到25%的证明文件一份;3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两份: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或印件一份;4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任书原件一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亚印件各一份:5 .行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二)选择要件I,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已达成转让意向的,需提供双方转让为议书一份;6 .相关

3、权利人同意转让的同意书一份;7 .划拨建改使用权转让,转让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地位、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具有国有资产处电权的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批准文件一份: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的其它材料:9 .申请人(转、受让方)其他需补充或说明材料.注意事项:K本表由小清单位填写并靛堂,申访单位名称必须与印以单位完全一致:2、在申请事项相应的。中划“铲:3、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编号:XX转(XX)第XX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申请编号:XX(转)第XX号)提出XX号(合同编号)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4、。经审核,拟转让宗地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同意该宗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办理签订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你单位申请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因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应按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由受让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附件:1.转让宗地平面界址图2.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转让审核意见编号:XX预转(XX)第XX号-一一单位(个人):你单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项目申请编号:XX(预转)第XX号)中提出XX号(合同编号)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转让申请,经审核,为

5、支持该宗地盘活利用,同意该宗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签订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本宗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转让合同约定期限向我分局申请预告登记宗地转让条件认定。附件:1.预转让宗地平面界址图2.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抄送: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附件4预告登记宗地投资达标认定意见书单位:你单位XX号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后,开发投资额度已在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转让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应投资总额25%以上,符合建设用地转让条件。你单位应持预转让宗地投资达标认定意见书,向区不动产

6、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市规划资源局XX区分局XX年X月XX日建设用地转让审核意见(不予转让)编号:XX转(XX)第XX号-单位(个人):你单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申请编号:XX(转)第XX号)提出XX号(合同编号)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经审核,由于原因,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不予办理该宗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特此通知市规划资源局XX区分局XX年X月XX日建设用地分割、合并批准通知书-单位:你单位申请分割XXXX项目出让(划拨)建设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你单位分割建设用地情况通知如下:同意将XXX

7、X项目分割成N宗,土地面积分别为A地块XXXX平方米、B地块XXXX平发米、C地块XXXX平方米、D地块XXXX平方米。(同意将XXXX项目和XXXX项目合并为一宗,合并后土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你单位应持此通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特此通知。附件:分割(合并)宗地平面界址图市规划资源局XX区分局XX年X月XX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天津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坐落),编号为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竞买人,竞买申请书编号为,以人民币万元最高有效报价成为竞得人,特此确认。竞得人应持本确认书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分局办理签订天津市建设用地使

8、用权转让合同有关事宜,并按规定缴付土地转让金、契税等费用。转让人竞得人(公章):(公章):天津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公章)XX年X月XX日附件8合同编号:(分局编号加盖公章后有效)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预转让)(示范文本)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0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鉴证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O-10-第一章总则

9、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次转让为(口转让/口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第二章转让土地的交付预转让金的缴纳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拟转让宗地位于,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为,转让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证载土地面积平方米,转让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土地使用状况(一)已批准的容积率;(二)已批准的建筑面积;(三)土地规划用途:(四)土地使用期限:(五)

10、土地现状;(六)建筑密度;(七)绿地率;(八)其它要求;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界址点所构成的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转让附转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宗地图界址已经出让人、受让人双方确认)。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转让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土地转让金不含契税等有关税费。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转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转让金。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乙项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含当日)缴齐转让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转让人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11、让金。第一期款时间:人民币大写一_年月_万元整(小写一一日之前。一万元),付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一万元),付款时间:_年月_一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一万元),付款时间:年月一一日之前。第九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转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双方应按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均同意在年月日将转让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付给受让人。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期自转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土地转让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转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第十二条

12、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转让人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或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移交受让人。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的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转让人及受让人依据相关规定缴纳。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转让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金,并应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第十五条在使用权期内,受让人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应当征得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13、,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六条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金。受让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金、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有权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七条转让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取得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及项目开发权的资料原件移交给受让人。对于预告登记的,转让人需配合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发相关手续和后续转让手续。第十八条受让人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转让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招商引资协议等权利义务履行、地块现状等情况已知晓,并愿意继续履行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或招商引资协议及其全

14、部附件、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其他条款及相关义务。第十九条受让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条对于预转让的宗地,受让人需在日内投资建设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通过在建工程转让审查并办理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的本合同解除。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四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二十三条转让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土地,如转让人不能按时交付,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交

15、付土地转让金的%向受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转让人隐瞒事实真相,在转让后出现第三人对该地块主张权利,并对抗受让人权利情形的,转让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人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转已支付的转让金,并要求转让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因转让人原因,该宗地无法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该宗地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人退还已交的转让金并赔偿受让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六条受让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金,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

16、付,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转让金的%向转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支付超过月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条转让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因履行发生争议,由转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转让双方可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增加有关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本合同于一年一月一日签订。第三十一条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合同编号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理份,转让人及受让人各执二份,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执二份备案,其余由转让人分送有关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对于预转让的宗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经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本合同自动转为转让合同。(以下无正文)转让人(转让方):受让人(受让方):转让人签字:受让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界址图粘贴线比例尺:1: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宗地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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