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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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

2、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经营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第五条(预包装食品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

3、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越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六条(食品展销会报告)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

4、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笫七条(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

5、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安徽省经营的,应当在投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自动设备放置地点、仓库地点、以及设备清洗消毒、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等。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在安徽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

6、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申请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的,还应报告餐饮服务管理委托方、餐饮服务管理制度等。第八条(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的行政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

7、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优化事前指导、集成服务、证照联办等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经营许可便利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省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供许可便利化举措。评审采取自愿原则,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门店在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

8、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其中,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在本省及总部不在本省但在本省有分支机构的,由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除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在本省无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主体业态和标注事项)申请食品

9、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笫十三条(经营项目和标注事项)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

10、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项目。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十四条(简单制售和标注事项)食品经

11、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加工制作果蔬拼盘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请相应的仅简单制售经营项目。第十五条(申请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12、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

13、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十六条(申请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上述材料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从事

14、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减免不必要材料,整合审核、审批环节,压缩内部审核层级,减轻申请人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流转便利性、流畅性。第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贲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与承包内容相匹配的经营项目,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

15、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报告的内容:从事网络经营的包括经营活动网址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包括经营地址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包括供餐的对象、数

16、量等。笫十九条(申请方式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申请材料的审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

17、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二十

18、一条(受理文书)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二条(现场核查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杳人员进行。核杳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

19、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11,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越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笫二十三条(不需要现场核查等情形)下列事项,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一)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二)适用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评审举措的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

20、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的方式取代现场核杳。申请人上传的现场图片和视频能满足现场核查相关要求的,经远程线上核查可作出许可决定。鼓励推行“最多核一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核查要求,许可现场核查侧重于关键项目,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而部分一般项不符合的,申请人就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承诺,现场核查可视作通过。对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评估,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评估。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审核的参考。笫二十四条(办理时限)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

21、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第二十五条(审核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22、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七条(听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八条(许可证的效力和印制)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

23、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可以自行下载并打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印制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发等工作。第二十九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并赋有二维码。其中,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其他事项不属于许可事项。第三十条(许可证编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

24、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第三十一条(许可证的管理和展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

25、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三十二条(变更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变化后的报告)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

26、)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地址发生变化的;(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六)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七)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报告的内容包括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变化情况,网址或地址变更情况,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对象、数量变化情况,变化后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是否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以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含特殊食

27、品、销售特殊食品的品种等情况。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第三十四条(变更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以及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笫三十五条(延续申请及准予决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

28、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笫三十六条(延续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以及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第三十七条(变更或延续材料审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经营条

29、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未现场核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笫三十八条(变更决定)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

30、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延续决定)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

31、续、变更时,可以一并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延续、变更许可所需的相关材料。第四十条(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笫四十一条(依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2、的,应当同时提交。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一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实际经营活动已终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经营者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第四十二条(依职权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33、第四十三条(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四十四条(备案条件)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笫四十五条(备案程序)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

34、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利用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备案编号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第四十六条(备案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笫四十七条(备案信息更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信息更新后原备案号不变。第四十八条(备案编号)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

35、2为零售,批发兼零售的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编号自行失效。第四十九条(备案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办理注销后,备案编号自行失效。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五十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

36、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十一条(依法依规监督)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笫五十二条(信息公示及联合惩戒)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备案情况、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

37、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十三条(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档案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五十五条(上对下监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

38、作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术语含义)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股务提供者;(三)中央厨房,指由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和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主体;(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主要服务于集体用餐

39、单位,根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五)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指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六)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指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七)餐饮服务管理,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八)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

40、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九)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热加工糕点、汉堡,以及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十)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十一)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十二)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储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十三)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

41、种饮料,含冰淇淋、水果捞、鲜榨果蔬和五谷杂粮汁等,不含现场蒸偏、发酵的自酿酒(啤酒除外)等;(十四)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十五)特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以上(不含3000m2);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m,(不含500m2,含3000m2);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m2(不含150一,含500m?);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150nrj(不含50m含150疗);小微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50m(含50m2)o第五十七条(实施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

42、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变更、延续、注销或补证的,按本办法办理。笫五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皖市监餐饮(2023)1号)同时废止。附件:安徽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便利化,是指符合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简化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压缩审批时限等举措。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注册在本省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便利化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二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连锁食

43、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工作。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以及辖区便利化审批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工作,指导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出评审申请,提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举措,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第三条在本省注册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门店许可便利化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主要食品统一采购、进货查验,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在本省已经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二)直营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三)连锁食品

44、经营企业总部及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四条评审采取自愿原则,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可以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评审申请书;(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食品安全管理

45、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四)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的评审申请后,应对申报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领域人员组成。有关专业领域的人员,可以从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库中选取,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正。第六条评审组按照食品

46、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及我省相关配套办法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开展现场评审。第七条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评审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不影响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第八条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全省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

47、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一)采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的;(二)按照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实施经营行为的;(三)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九条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门店在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全省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不一致的变更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全省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

48、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评审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全省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适时对已通过便利审批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的质量管理系统及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和评估。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全省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经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确认,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情形;(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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