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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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服食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做到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良性循环,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粮(油)储备标准的新产粮(油)替换库存粮(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

2、食政策。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适时轮换、均衡有序、保质保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农发行和承储企业从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轮换组织实施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本年度轮换计划。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于储备粮(油)到期的前一年度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安排,落实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具体业务。第八条县级储备艰(油)轮换企业要严格执行县发展和

3、改革局(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时组织销售轮出粮(油),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产粮(油),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轮换企业负责人对县级储备粮(油)账表卡,以及轮换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第九条县级储备小麦每四年轮换一次,玉米每三年轮换一次。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依据县政府指令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的情况除外。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做到承储单位领导班子决

4、策,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存档期不少于6年。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时须将相关轮换购销合同或协议进行报备,在轮换出入库前凭计划和备案合同办理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同时报告农发行开户行。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在规定轮换年度内,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县级储备粮(油)轮出后不能按时轮入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批准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展轮换的,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轮换。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

5、)轮出仓号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轮换过程中确需调整轮入仓号的要按程序进行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调整。轮入的新产粮(油)不得与不同性质、品种、生产年度的粮(油)混存,不得超设计仓(罐)容和设计堆粮(装油)高度储存粮油。禁止将不具备安全储粮(油)条件的仓(罐)作为轮入仓(罐)。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入库睑收制,具体轮换脸收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制定。第三章轮换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及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及时提报轮换申请;接近不宜存或超

6、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申请。参考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计算。(一)小麦4年;玉米3年;稻谷3年;豆类2年。(二)食用植物油均为2年。第十七条轮入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当年新粮未上市前可轮入上一年度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后必须轮入当年生产的新粮;轮入的食用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符合国标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的食用植物油。第十八条轮换入库过程中的粮(油)质量检睑,由轮换企业负责,不得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小麦和玉米均为脱氧雪腐镣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下同)超标的粮(油)作为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轮换入

7、库后的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工作由轮换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杆样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轮换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一般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对换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帐,轮出粮(油)作销售处理。第二十条轮换企业可以从各项节余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储备粮(油)轮换风险等支出。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按现行补贴标准执行。轮换差价及损耗据实补贴(着轮换过程产生盈余储备企业应及时上缴县财政)。轮换架空期(4个月)

8、内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正常拨付。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对报经县政府批准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发生价差亏损(含费用)的账务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轮换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核算,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和贷款。第二十三条粮(油)轮出必须坚持收款出粮,钱货两清”,严禁赊销。企业轮出销售的粮(油),销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开户行账户,农发行隰县支行(开户行)应按照农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

9、度规定保证资金供应,支持企业轮换。第二十四条在储备粮(油)轮换期间,对于采取“先购后销”方式发放轮换贷款支持的,须落实贷款利息来源。第六章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第二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隰县支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要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一)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一)未轮报轮换、“转圈”轮换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及仓号,以及超过轮换架空期的;(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永和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永和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永政发(2016)2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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