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税费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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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税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强化税费协同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宝鸡市税费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在眉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为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费所开展的源头控管、数据共享、执法协作、信用评价、司法保障、联合惩戒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税费保障工作坚持党政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

2、制保障、信息共享、技术支撑的原则。第二章保障机制第四条领导机构。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招商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眉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费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协调成员单位在税费保障工作中的关系,督促、检查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税费保障

3、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组织开展税费保障工作。第五条县税务局负责税费保障的具体工作。县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就税费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商解决。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国务院“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对县税务局开展税费征缴管理、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所、设施、资金给予必要支持,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就近一次办结高频税费事项的实际需求,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打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县财政局要全力保障县税务局正常运转所需基本

4、支出和开展“智慧税务”建设等专项工作所需项目支出。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为县税务局依法开展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支持,协调相关媒体资源发布宣传内容,共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遵从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县税务局开展税费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第八条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在税费保障工作督查中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验收销号。第九条税费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推动税收保障工作的深入、持久、

5、健康开展。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在县税费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手段,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协税护税,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第三章税费协作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税费源头控管。(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带头履行税费缴纳义务。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正确使用电子发票和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查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于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要全力支持配合。(二)财政部门要推动电子发

6、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三)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契税信息联系单,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部门协作机制规定时间出具复核意见。(四)住建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验施工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登记和申报的企业,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五)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验等手续时,按照“先税后挂,先税后检”的要求,杳验车辆所

7、有者(使用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二手车增值税或者免税凭证,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六)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增(减)资、注销营业执照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清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七)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在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招标、施工、竣工决算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投标、施工企业和有关个人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时,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八)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交换数据、办理排污许可证及环保处罚等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

8、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九)科技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激管理工作时,应当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十一)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十二)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扪缴税款时

9、、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协作。(一)公安部门应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力量,加强税警协作。(二)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税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打击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强税费司法保障,共同营造协税护税的司法环境。(一)人民法院应加强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工作,明确企业破产等事项涉税涉费问题的处理规则。县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税收领域问题研究,切实加大税费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审理各类涉税案件,为推动税收工作发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二)人民检察院对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

10、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第十三条发改、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应强化与税务部门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上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助融合,构建沟通协作、共享共用、互利互嬴的工作格局,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大合力。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落实由发改、税务局、人行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798号),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十五条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村(社区)及相关部门

11、应与属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服务中所涉及的信息核脸、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各金融机构应切实保障银行柜面、ATM、手机银行等各类“线上、线下“银行缴款渠道的畅通,对由于金融机构造成的缴费流程变更、缴款故障等问题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六条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下列义务,足额代扣、代收相关税款,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应依法代

12、收代缴车船税;(三)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未税矿产品,应依法代扣代缴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四)税法规定其他应代扣代缴的情形。第十七条根据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秋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委托代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务效能。第十八条各涉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严格行业自律管理,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开展涉税志愿和体验服务活动。第十九条其他有关单位

13、和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等执法行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协助,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第四章税费信息共享第二十条建立全县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县政府政务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涉税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要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第二十一条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县财政局、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和公布,并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因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税费信息共享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

14、照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向税务机关提供税费信息,对无法通过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县税务局商定交换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县税务局可依法为其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双向共享。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保管和使用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税费信息用于与税费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第五章税费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税务局应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全流程、“一对一”式的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费征缴信息的利用,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眉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第二十五条税

15、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确保各项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县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徽费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诉求,做到“有问必应,接诉即办,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第二十八条举报的涉税案件,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第六章

16、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导致税收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相关单位和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密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附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序号单位名卷数据需求共享周期1县发改局建设项目立项;眉县重点项目建设专刊和承担的企业投费项目备案等信息。每月2

17、县教体局中外合作办学数据;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年度检查、营利性教育机构申枇名单等信息.每月3县商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技术合冏认定登记信息;省、市县科学技术奖决定信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每月4县民政局焙烟登记数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数据;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数据;有关婚姻状况数据: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身份证数据。每月5县司法局律师务所、管理信息。每月6县财政局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荏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裾;会计财事务所登记管理数揖、代理记账许可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纳税主体的财政奖补、贷款贴

18、息: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资金拨付及收支汇总数据。每月7县人社局G就业创业证发放数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叁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记账退费等相关效裾;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数据(每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数据。每月/每半年8县自然资源局浅筑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敕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数据: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数据;探矿权、采矿权箝让数裾;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土地损短、土地复垦、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占用耕地改变用途;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每月9县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国

19、家调整变化)、企业污突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数据;土地污染事件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於罚:UO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信息、环境检测、流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每月10县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眉建筑施工企业登记、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产交易数据(实叶);建筑工程般收备案数据;新选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数据:公共租赁住房配存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规模住房租赁企业数据;房地产评估企业数据;开工、竣工信息表。每月11县交通运输局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

20、销数据;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数据,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网络货运监管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网络货运运单信息,资金流水单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每月12县水利局取水许可证信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水土保持补借费等信息。每月13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龙头企业认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每两年14县招商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行业汇总数据;全县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初审信息、全县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初审信息。上年度已取得时外贸易经营这备案登记企业名单:因违反规定被省级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信息、拍

21、实行企业信息、二手车主体核查等信息。每月15县文旅局旅游景区基本信息、眉县星级酒店通讯录、印刷经营许可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县旅行社通讯录等信息16县卫健局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名单、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每半年17县审计局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竣索数据,税务机关提出需求的相关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中的涉税数据。每月18县市场监管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数据;市场主体年报数据;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检趁检测机构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专利纠纷、调解、处罚信息。每月19县统计局统计部门有关“宏观经济运行监测”、统计生产总值、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分行业增加值。每季20县

22、编办行玫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数据每月21县残联残联有关6残疾人证发放、认定、年审等信息;有关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每月22县医保局医疗保险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和核定信息:医保刷卡结算数据。每月23县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报告信息。每月24县气象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源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每季25县行政审批局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数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数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数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吊销、撤

23、辆等数据;个体工商户吊销、撤销等数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吊销、撤销等数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领吊销、报销等数据;施工人防审批等许可信息数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特种作业设备登记信息、企业变更登记信息.企业主体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每季26国网眉县供电公司水电站上网电价结算数据信息.每季27县招商局招商引资推介项目表信息。等季28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信息等有关资料。每季29县林业局国有林场、林地占用信息。每季30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和绿化补偿费的相关信息。每季31县税务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状态、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设立时间、注册税务财人数、机构地址及近3年处罚、惩戒信息内容。每季注:1.除以上数据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所产生的税收数据。2.提供以上税费数据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县财政局、县桓务局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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