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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脱贫发(2019)1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及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20)10号)、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的通知(宝市财办农函(2019)4号)、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工作导引)的通
2、知(宝扶办函(2020)I1.号)、千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千阳县应对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千脱贫组(2020)6号)、千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发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的通知(千脱贫办(2020)12号)及其他相关扶贫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和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
3、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级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第三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第吗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用于扶持或补助到户到人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
4、,以支持贫困村为主。同时要以重大项目为重点,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扶贫办、产业办共同负责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报送相关工作资料。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专账要按照中、省、市、县分级、分项核算。第七条公告公示。县财政局要
5、将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安排文件在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告公示。县产业办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各镇、村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在镇村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图片资料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收集。资金安排和项目计划要在下达后1周内进行公告公示,网站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公开栏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弟一草资金使用与分配第八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
6、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的比例安排本级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机第九条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县政府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用途。除上级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县政府确定。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投向:(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
7、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支持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等。(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四)金IHt金支撑围绕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县级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扶贫项目管理
8、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六)疫情补贴。围绕疫情防控增设的防疫消杀、巡查值班、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专岗人员费用,对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建立稳定带贫机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对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建立稳定带贫机制,已使用贷款或疫情期间贷款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贷款利息补贴。(七)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第十一条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
9、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产业配套设施项目(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的认定原则为该非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高于本县区上年底贫困发生率平均水平)。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适当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简易必要的垃圾处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污水处理、集中改厕等工程建设或提挡升级需求。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将整合范围内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要细化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动态监控。县产业办可从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主管
10、部门不得从中提取项目管理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费用。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高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补助等变相的个
11、人福利补助。(四)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六)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八)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服务(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九)弥补企业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等方面亏损。(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
12、扶贫。(十一)不得用于美化、亮化、绿化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第十四条按照资金来源主要安排用于以下方面:(一)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为贫困村和贫困户。(二)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产业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三)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
13、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以项目为基本载体,实行省市扶贫、财政部门计划备案,县产业办、扶贫办、财政局审核,部门、镇村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报账的基本方法。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为:(一)编制框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意见,下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框架。(二)制定计划。各镇、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计划框架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14、,并上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必须明确实施地点、实施期限、建设内容、质量要求、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受益贫困人口等内容。1 .凡直接扶持贫困村、贫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等项目,以镇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为单位向县产业办申报。原则上直补项目每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每户不超过2万元。2 .金融扶贫、光伏扶贫、光网入户、电子商务、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等项目,原则上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为单位向县产业办申报。3 .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项目,原则上由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属村向所属镇申请,由镇向归口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县级项目主管
15、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产业办申报。(三)申报备案。县产业办审核汇总后,拟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根据研究审定结果,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及时向省市扶贫、财政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各镇、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原申报程序上报项目变更计划,县扶贫办、财政局汇总后及时向省市报备。(四)下达计划接到省市审核同意备案的项目计划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及时将年度项目计划下达至各镇、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各镇、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第十八条严格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用于与扶
16、贫无关的项目。不得虚报、伪造、以相同建设内容向其他项目部门重复申报项目。如有以上行为,县产业办、扶贫办、财政局有权终止项目,同时将相关信息移交纪检、检察部门。第四章资金拨付及报账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支付对象为贫困村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专项用于已批准和备案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第二十条下达至各镇村或切块下达至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由镇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在镇村项目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县产业办、扶贫办、财政局将聘请审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年内所有财政扶贫资金投资的竣工项目开展审计。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
17、原则,确定专人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日内通知县产业办,县产业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5日内提出项目计划,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产业办联合下达相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项目单位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县财政局、产业办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
18、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对当年已竣工验收项目结余或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统一收回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对不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严重影响预算执行进度被全市通报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各镇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上半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50%以上。11月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92%以上。当年安排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率必须低于8%。上年安排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为零。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报账应遵循安全、简便、高效、严谨的原则,实行县级部门报账管理、县国库集中支
19、付的办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县产业办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填写分期支付申请,各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后,由产业办根据手续完备的千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审批表,直接向施工单位或货物(服务)供应商支付。除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其他资金一律不再拨付至各镇。对贫困户的补贴全部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系统一卡通发放。第二十三条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一)未列入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的;(二)申报报账资料不完善的;(三)未验收和审签的;(四)超出扶贫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五)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20、(七)其它不合理的支出和费用。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一)项目建设前期。实施单位完成招投标后,且项目已开工,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项目(采购协议)申请建设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o(二)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项目建设进度,申请报账并支付项目资金,但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80%o(=)项目竣工。项目完工验收,并经过资质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后,根据项目结算审计结论,申请报账并支付剩余项目资金。第二十五条报账程序。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集中在县产业办报账。报账程序为
21、:1.建设单位申请;2.镇政府初审(镇受委托实施项目);3.部门业务股室复审;4.部门领导审核;5.办理报账。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结算审计结论,进行工程结算,并按规定预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根据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报账资料(参考市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资料导引。(一)产业扶贫报账资料。1.到户直补项目报账资料:(I)报账申请单;(2)项目计划文件;(3)项目险收单;(4)加盖金融机构印章的兑付补贴花名册。2.部门委托镇村实施的产业项目。凡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由村委会为承接主体实施
22、、带动贫困户致富增收的产业化扶贫项目,由村委会申请、镇政府初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账。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完成县级报账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移交镇村,由镇财政所村级代理会计依据报账资料据实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村级资产管理员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未形成固定资产的,持购买生产资料、支付劳务的原始发票(无完税证明的,需换取正式税务发票),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报账资耨为:(1)报账申请单;(2)原始发票;(3)中标通知书(需招标项目提供)或采购协议;(4)项目结算审核报告;(5)竣工验收意见书;(6)受益贫困户花名册。3.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
23、(1)报账申请单;(2)项目计划文件;(3)领款凭据(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领据,注明收款单位账户、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4)资金到账凭证。4.实用技术培训项目:(1)报账申请单;(2)项目计划文件;(3)培训方案;(4)培训人员签到册;(5)场地租用合同;(6)培训费用原始票据。(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报账资料。1.报账申请单;2.税务发票;3.项目计划文件;4.中标通知书;5.竣工睑收意见书;6.项目结算审计报告。(三)社会事业项目报账资料。1.雨露计划项目:(1)报账申请单;(2)贫困家庭申请;(3)学生在校证明;(4)贫困学生或贫困家庭领取补助的签名或银行打款回执单等。2.其他项目根
24、据项目计划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所在行政村提交固定资产移交清单,项目所在行政村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下达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做好与国库支付系统对接,逐步实行对扶贫资金和项目全面、真实、准确的实时动态监控。加强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条县审计局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各镇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均要公开举报电话,方使群众举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25、用领域的违法违规事件。县扶贫办要设立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信息。第三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扶贫项目招投标管理。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5O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落实监理责任;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性项目,由各镇或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遨请招标等办法确定施工单位,邀请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评标组人员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规范施工合同。项目招标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7B内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工程建设标准、中标单价或总价、建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26、,合同签字必须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亲笔签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加快建设进度,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三十三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第三十吗条县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扶贫、财政、发改、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审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第三十五条具体监管内
27、容:(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县产业办、扶贫办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一)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8、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各镇财政所负责村级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二)扶贫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第三十七条强化责任追究。对擅自变更项目计划、违反工作程序、套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的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产业脱贫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千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千政办发(2017)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