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营性帆船备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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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经营性帆船备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促进我市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规范帆船经营活动,保障帆船经营人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厦港规(202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试行)。一、备案材料(需提供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一)使用帆邮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是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备案时,帆船经营人需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的打印版或纸质营业执照复印版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包括: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4 .有效的外国护照。其中,前3类证明材料需提交证件正反两面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第4类证明材料需提交印有个人照片、信息、签名的护照页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帆船所有权证明材料帆船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1 .相关证书(1)海事证书。需同时提交以下两种证书: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有登记号码、初次登记号码、船舶识别号等信息;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船舶国籍证书,载有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等信息。(2)中帆协证书。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运动帆船登记证书,载有

3、船舶登记号、帆号等信息。(3)备案帆船具备上述1.1.和1.2任一即可。2 .相关照片每般备案帆船的船首、两侧侧面、船尾照片各一张。照片应清晰、完整,照片大小不低于2M,船舶载有的数字、型号、备案编号等信息清晰可辨。(五)操作人员的帆船驾驶技术证书及救生人员的救生证书操作人员帆船驾驶技术证书包括:1 .若帆船所有权证明材料为海事局颁发的,则需提供由海事局签发的A1.F或A2F游艇操作证书;2 .若帆船所有权证明材料为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颁发的,则需提供厦门市帆船游艇运动协会签发的帆船驾驶证;救生人员救生证书包括: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

4、.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帆船经营人在提交材料时,应提交印有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封面和具体信息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帆船经营人需按照备案帆船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以保证一船两证。一个操作人员可同时拥有帆船驾驶技术证书和救生证书。(六)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脸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包括(提交下述任一材料即可):1.有资质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适航证书。对于之前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的船舶,适航证书内应当包含有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临时检验报告。有资质机构为中国船级社各地分社、船舶检验局、国际帆联

5、、中国船级社、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等。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后(一般为三年)需重新申请检验,凭新的检验证书申请备案;2.2013年9月中国船级社各地分社认证出台前生产及认证出台后生产但未获得中国船级社船检证书的帆船,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船级社检测合格报告。3 .自出厂日期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备案的,应提供出厂证明(从备案日计,以出厂证明为准,精确到月);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三年(含三年)申请备案的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报告。4 .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上述三类材料的,经备案机关同意,也可提供以下替代材料:(1)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船检合格证书。(2)海外船厂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需同时附

6、上海关检验合格等证明材料)。帆船经营人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时,需加盖单位公章。(七)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按照附件2模板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安全管理承诺书按照附件3模板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九)经验收合格的码头或经核定停靠点的靠泊协议帆船经营人与经验收合格的码头或停靠点运营单位签订的靠泊协议需包含以下内容:1 .明确帆船经营人需接受码头或停靠点运营单位关于统一价格体系、统一对外售票、统一安排航班、统一游客招珠、统一处置投诉等统一性条款;2 .明确帆船经营人违反诚信经营的处罚性措施;3 .明确帆船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承诺的处罚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码头经营人按照靠泊

7、协议调整、减少靠泊班次;4 .明确帆船经营人终止靠泊的情形与处理措施。(十)帆船运营管理操作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污染管理制度等(十一)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凭证1.承保范围(1)本船船身(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2)第三者责任(船东对旅客责任、其余第三者人身伤亡);(3)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4)附加油污责任险。2 .保险金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3 .财务担保凭证财务担保凭证可以是有担保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二、备案部门和时间经营性帆船备案管理工作全年开展,由各区体育

8、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辖内经营性帆船备案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区体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在备案完成后每个季末内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市体育局产业处。三、备案流程及要求(一)材料准备帆船经营人按照要求准备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帆船经营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备案。受委托的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备案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1 .备案机关需明确负责经营性帆船备案工作的分管领导、经办科室、经办人、联系电话、受理材料地址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2 .按照备案材料要求,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如帆船经营人提交的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经

9、办人员应当现场予以告知。(三)备案审核1.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帆船经营人予以补充或修改。3 .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材料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备案项目开办地进行现场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帆船经营人信用档案。(四)凭证签发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受理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应签发厦门市经营性帆船备案凭证(附件4),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备案说明。备案凭证自签发日起三年内有效。(五)重新备案在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厦港规(20

10、22)3号)实施前已完成备案的帆船,需向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由备案机关统一发放备案凭证,并在船体两侧喷涂备案编号。四、备案变更(一)备案事项变更帆船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书面申请备案变更,并提交厦门市经营性帆船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5):1 .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2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的;3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行政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向迁出地备案机关申请取消备案;4 .帆船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记

11、载内容发生变更或证书失效、注销的;5 .帆船常驻停泊点发生变更的。(二)备案事项终止1.帆船经营人终止其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取消备案。2.若帆船经营人未按照上述情形在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或申请终止,则备案机关有权通知并责令帆船经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或终止信息,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若帆船经营人在通知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备案机关有权主动取消机船经营人的备案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五、备案后管理(一)备案台账备案机关应建立完善经营性帆船备案台账,具体包括已申请已备案和已申请未备案两类。1 .已申请已备案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船舶编号、经营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12、、备案申请编号、备案申请日期、备案凭证编号、变更情形、取消备案情形、相关证书到期日、码头靠泊协议到期日、日常检查情况、重点检查情况(日期与检查内容)、信用档案情况等信息。2 .已申请未备案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船舶编号、经营人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备案申请编号、备案申请日期、未备案原因、靠泊码头、违规经营情形、检查情况、信用档案情况等。(二)统一编号备案台账应采用统一编号进行管理,包括:申请编号、备案编号。1 .申请编号。由备案机关按照申请次序依次填写备案申请编号。具体格式为:申+各区首字+年份+申请次序号,如思明区为:申思2024+申请编号;湖里区为:申湖2024+申请编号;同安区为:申同2024

13、+申请编号。2 .备案编号。备案机关为获批备案帆船制定的统一编号。具体格式为:备+各区首字+年份+备案编号,如思明区为:备思2024+备案编号;湖里区为:备湖2024+备案编号;同安区为:备同2024+备案编号。备案完成后,由备案机关在帆船船体两侧固定位置喷涂备案编号作为帆船完成备案的辨识依据。具体喷涂位置和样例详见附件6。(三)信用档案备案机关应建立完善经营性帆船信用档案,并如实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投诉举报多、检查中问题多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帆船经营人,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应重点检查。对于被多次投诉

14、举报且未整改或被主管机关多次处罚的,备案机关可取消帆船经营人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码头运营单位等。帆船经营人违反诚信经营服务承诺的,由码头经营人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处理,备案机关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四)管理查处1. 0常检查。备案机关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备案帆船进行监督检查。备案机关依法对帆船经营人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向帆船经营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2)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收集;(3)进入帆船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调交了解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帆船经营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备案机关的

15、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2.违规杳处。备案机关对帆船经营人涉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违规情形和调查处理结果记录在台账。(五)取消备案1.取消备案的情形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备案机关可取消帆船经营人已办理的备案,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码头运营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I)直接取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备案,或被多次投诉举报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被主管机关连续多次处罚的,备案机关可直接取消帆船经营人备案。(2)根据其他利益相关者申请取消。受虚假市场主体各案影响的自

16、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码头经营者可以向备案机关提出取消市场主体备案的申请。备案机关受理取消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取消备案的决定。2.取消备案的程序(I)调查。备案机关应当在主动发现违规情况或收到取消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2)告知帆船经营人取消备案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备案机关在作出取消备案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取消备案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3)申辩座谈。帆船经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备案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帆船经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帆船经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备案

17、机关应当采纳。(4)决定。备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符合取消备案条件的,作出取消备案决定。(5)通知。取消备案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备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取消备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备案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备案时间、备案事项等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6)取消备案。通知送达或公示期限届满后7日后备案机关取消市场主体备案。被取消备案的帆船自备案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性帆船备案。(六)部门协作1 .投诉举报制度。备案机关、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受理投诉举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备案机关和码头运营方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做好电话接听、记录、转办和答复工作。2 .通报制度。备案机关、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帆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联合查处,同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本指南(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厦港规(2022)3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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