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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考试题含答案第一篇一、多选题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ABCD)。A.谈话提醒B.批评教育C.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D.免予或者不予处分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ABC)A.职务B.岗位等级C.岗位等级D.学历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ABC)A.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B.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2、。C.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岗位等级岗位等级。D.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ABCD)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C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
3、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D.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ABCD)A.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B.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C.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D.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4、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ABC)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ABCD)A.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8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C.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D.包庇同案人员二、填空题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直企业高质量发展。2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
5、;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丕予处分。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塞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5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6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
6、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7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8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9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10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
7、义变相公款旅游,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11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aA内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月。三、单选题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C)月1日生效。A.7B.8C.9D.1.()2 .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八)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八)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A.11B.21C.12D.223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
8、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八)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八)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八)个月。A.1214 .2I1C.1.I2D.22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最长处分期间为(D)A.6个月B.12个月C.24个月D.48个月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情节严重的,予以ODA.警告B.记过C.降级D.开除6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B)名以上
9、工作人员进行A.1B.2C.3D.47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八)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杳人及其所在单位A.1B.2C.3D.48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O个月。DA.11B.22C.33D.669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B)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A.5B.10C.15D.3010
10、.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八)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11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D)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A.间接责任人员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责任人员1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A.开除党籍B.记过或者记大过C.降级或者撤职D.警告13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
11、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C)。A.降级B.降职C.开除D.撤职14 .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C)OA.开除党籍B.记过或者记大过C降级或者撤职D.警告15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B)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A.1B.2C.3D.516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O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17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
12、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绐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八)处分。A.从重或者加重B.从重C加重D.以上都不是18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通报。A.本级党委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C上级党委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9.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D)处分。A.从重B.从轻C.减轻D.从轻或减轻三、判断题1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X)2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书至
13、少需载明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J)3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X)4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J)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J)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X)7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
14、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J)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J)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J)10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无需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X)11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J)12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
15、过;降级;停职;开除。(X)1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X)1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J)1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J)1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4)17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J)18 .国有企
16、业管理人员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J)19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J)2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J)2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造成国有资产
17、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J)2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子以开除。(J)23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X)24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25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J)26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18、J)27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J)28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J)五、简答题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19、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处分的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确定其处分?(一)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
20、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情形?(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情形?(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
21、、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权限会受到什么影响?(一)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二)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三)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四)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
22、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
23、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9 .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达的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
24、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1()”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11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违反
25、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12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三)处分不当。13 .什么是“三个区分开来”(一)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附学习交流材料2024年4月26日
26、,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
27、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
28、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越计算。条例第9
2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
30、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越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
31、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
32、、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
33、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
34、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5、;(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
36、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
37、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38、;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
39、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
40、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
41、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
42、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43、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
44、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
45、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
46、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47、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为什么要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三类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