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女职工产假期限的起始日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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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界定女职工产假期限的起始日期?【答】女职工产假期限的界定依据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九十天产假期限为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期限。具体的产假期限执行各省市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1、生产前15日,处于休假期间的,产假期限自生产前15日开始计算,除女职工依法享受特殊保障休假假种的,应当自生产日期开始计算。2、生产前不足15日,开始休假的,产假期限自实际开始休假之日开始计算。3、双方书面协商,提前开始休息产假的,提前休假的期限不应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福利产假天数的期限。应当保障女职工生产后休假期限不少于九十八天或八十三天。4、女职工生育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福利产假天数政策的,享受九十八天的产假期限。5、产假期限按自然日考核,包含处于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天数。产假休假期限不影响法定带薪年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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