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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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雅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

2、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运行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杳处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不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违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

3、圾处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能职责,指导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对居民自建住房、无物业服务的小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第二章核

4、准和备案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或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备案或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七条建筑垃圾用于基础回填、绿化用土、制砖利用、低洼地改造、废弃山塘回填等用途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第八条建筑垃圾外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交如下审批材料:1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

5、的告知性承诺2 .运输设备证明材料3 .合同及工程量清单4 .施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5 .具有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资质告知性承诺书6 .消纳场所配套设施场地权属证明7 .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8 .开挖或者拆除工地地址的标识图/照片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核准或者备案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备案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备案文件。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6、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和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车辆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牌中所有内容均应按照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现场人员安排如实填写,不得空缺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有单位或人员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覆盖,及时清运;(二)清运建筑垃圾时,必须在出入口落实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路面,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及时清理沉砂池;(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

7、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四)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方案,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做好登记,严禁超限超载装载运输,杜绝超载车辆和未冲洗干净的车辆驶离工地。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并安排专人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及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清运至指定场所处置。第十五条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

8、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林地、自然保护地等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前,应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备案,进入备案名录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一车一公司制度,即一辆运输车只能在一个运输企业进行登记。第十八条从事

9、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二)所属运输车辆均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三)车辆驾驶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四)运输车辆安全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检验和尾气排放检测;(五)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严禁超载;(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10、四)保持车辆整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外侧、车轮无带泥行驶;(五)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遗撒、飞扬;(六)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七)自觉遵守禁行规定并接受公安、住建、城管(综合)执法、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八)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建筑垃报运输时间和线路的,以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公告为准。因抢修抢险需要,确需在规定时间外运输建筑垃圾的,须提前一天经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主动加强所属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建筑垃圾运输

11、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三)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宣传制度,定期开展活动;(四)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第五章消纳场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符合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消纳场地建设,建立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建筑垃圾消纳实行收费制度,相关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12、。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实体围栏,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相应的机械作业设备。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收纳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许可规定之外的建筑垃圾;(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应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满足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三)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储运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四)配置专人24小时管理,不得允许无准运证的车辆进场装卸建筑垃圾;(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

13、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六)不得超过场地消纳容量受纳建筑垃圾,消纳容量已满时,经营者应及时按要求封场。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相关信息。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七条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进行再生利用。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

14、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开展加工生产。凡符合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应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

15、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检验和尾气排放检测的;(六)车辆驾驶员无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的:(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四)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五)超出核

16、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八)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九)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十)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十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各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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