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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接待律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规范我市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民警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案管中心包括成都市公安局案管中心、各业务支队案管分中心及各区市县局案管中心。第二章接待制度第三条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案管中心作为接待律师办理相关业务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第四条案管中心接待律师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登记律师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律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码、
2、委托人姓名、代理的复议申请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姓名、代理时限、联系方式、当次办理情况等。第五条案管中心接待律师办理业务范围:(一)为律师查询其代理的案件相关信息;(二)接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材料;(三)接收律师提交的律师意见书、证据材料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四)接收律师申请办案单位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材料;(五)接收律师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刑事复议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接收律师要求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案卷材料、听证的申请;(七)通知律师领取刑事复议决定文书、刑事复核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和国家赔偿决定文书等:(八)接
3、收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或控告等。第三章受理审查第六条律师到案管中心办理案件相关业务的,案管中心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并对提出申请的律师进行资格审查。案管中心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对律师当次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对“三证”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当场进行办理,并记录在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拒绝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七条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被羁押的场所、被采取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办案部门、案件所处阶段等信息。第四章审核与决定第八条对已在案管中心登记、审核的律师,就同一案件再次查询诉讼阶段信
4、息时,可在验证律师身份后提供电话查询,并记录在案。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该向办案单位所属的案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案管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24小时内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律师。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律师向案管中心递交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或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管中心应当登记后及时移送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律师反馈相关情况。第十一条律师申请办案单位收集和固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可以向案管中心提出,并提供必要可杳证的线索。案管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登记后移送办案部门,并要
5、求办案部门及时向律师告知调查核实情况。第十二条律师向案管中心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刑事复议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案管中心应当在收到后予以登记,并于24小时内转交复议复核部门,复议复核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向案管中心提出要求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案卷材料、听证申请的,案管中心应当在收到后予以登记,并于24小时内转交复议部门,复议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第十四条律师向案管中心提交材料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律师签名确认。案管中心接收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向律师出具接收回执。第五章申诉处理第十五条律师对公安
6、机关或办案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案管中心提出申诉、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五)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的;(六)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七)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第十六条案管中心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或控告,应当登记律师姓名、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职务,投诉、申诉或控告的主要内容等信息,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或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办理投诉、申诉、控告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或者电话回复申请人,同时将处理情况抄告案管中心。第六章其他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