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四川省两项改革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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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两项改革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部署,加强涉改乡镇电力保障,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方案以及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两项改革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次性核定,已经足额安排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安排补

2、助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预算内投资不同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两项改革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是指为提升农村地区电力保障能力、促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纳等需要而开展的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即县级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下公用电力设施,包括输电、供电农村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第四条投资补助项目严格遵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非国家电网和非省属地方电网供区范围内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一)当年完工的IIO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第五条按照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

3、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等2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两改组(2021)2号)明确的支持标准,省预算内投资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非国家电网和非省属地方电网供区内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第二章投资补助申报和审核第六条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为当年完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列入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第七条项目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

4、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核准情况及生成项目代码、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三)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五)银行贷款承诺函(或企业自筹资金承诺函);(六)地方政府承诺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投资补助资金到位承诺函;(七)完工证明或本年度年底完工承诺函;(八)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

5、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二)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备、有效;(五)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第三章投资补助下达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后,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省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报批后下达项

6、目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省预算内投资。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下列实施情况。(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等;(四)存在的问题。市(州)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于每月IO0前通过“项目一张网”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7、第十四条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项目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完成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不得减少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第五章项目绩效管理第十五条项目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单位和市(州)发展改革委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一)项目单位应在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同时,据实合理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在下达、转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二)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绩效管理规定

8、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七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调减其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省预算内投资损失的;(三)对于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四)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五)未按要求

9、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预算内投资,暂停其申报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市(州)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及审计、监察、财政等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未尽条款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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