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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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七篇发言材料篇一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

2、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3、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

4、,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

5、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

6、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

7、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

8、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

9、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1、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

10、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

11、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I)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1)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

12、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

13、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鸵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卤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

14、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

15、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

16、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

17、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

18、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

1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定信念,勇往直前,就一定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交流发言材料篇三学“处分条例”,行管理正道“国有资产,重若泰山;国企管理,责无旁贷。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所在,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祸患常积于忽微,智勇多困于所溺。”在国有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一些管理人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而违反条例规定。例如,在项目招投标中,为了谋取私利而违规操作,或者在财务管理中,虚报账目、挪用公款等。这些行为看似微不足道,但长期积累下来,必然会

20、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醒,杜绝任何微小的违规行为。“公生明,廉生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做到公正廉洁,才能在员工中树立起威信,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只有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才能赢得员工的尊重和信任,带领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有宽广的胸怀和高尚的情操,能够容纳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不为外界的诱惑所动摇。在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各种利益诱惑时,要坚守底线,以条例为准则,做出正确的决策。“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尽管在学习和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过程中

21、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们要坚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发言材料篇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无疑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树立了一面廉洁自律的明镜,其精神内核与中华传统文化中“廉洁奉公的成语文化紧密相连,共同构筑了国企管理人员的道德高地。“两袖清风”,这一成语形象地描绘了为官清廉、不贪不腐的形象。在条例的框架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记职责使命,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做到公私分明、廉洁自律。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为国企的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明镜高悬”

22、,则是对条例监督作用的生动比喻。条例如同一面高悬的明镜,不仅照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也让他们时刻感受到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种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让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更加谨慎小心,不敢有丝毫懈怠和放纵。“克己奉公”,是条例对管理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它要求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更要自觉克制个人私欲和私利,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职工服务。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是国企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推动国企持续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以身作则”、公正无私等成语也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管理人员作为国企的领头羊和风向标,其言行举止对职工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他们必须时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3、,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赢得职工的尊重和信赖,为国企的团结稳定和和谐发展贡献力量。心得篇五严守纪律,思成履职国有资产是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支撑,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犹如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守纪律、忠诚履职。“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任何一个细微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条例全面而细致地规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从政治纪律到工作纪律,从廉洁纪律到群众纪律,无一不是“有的放矢“,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政治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

24、的首要原则。我们要“忠心耿耿地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表里如一”,绝不能“阳奉阴违”“心怀叵测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廉洁纪律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我们要“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贪污腐败、权钱交易。不能被利益所诱惑,不能“见利忘义卬利欲惠心”,做出”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违法乱纪之事。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勤恳恳”“尽职尽责”,不得“敷衍了事“偷奸耍滑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任务,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要以过往的违规案例为戒,时刻警醒自己,严格

25、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做到“问心无愧“俯仰无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将条例牢记于心,落实于行,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工作,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守护好国有资产的安全。研讨交流材料、心得体会篇六“国有企兴,依规治理;管理有道,条例先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衡量国企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一丝不苟”地执行条例是提升管理水平的基础。在工作中,无论是制定战略规划还是处理日常事务,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怠,确保每一个决策、每一个行动都符合规范。“高瞻远瞩”,管理人员要有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思维。在遵循条例的同时,要

26、能够预见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提前做好规划和应对措施。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集思广益”,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是企业的主体,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最为了解。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可以发现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洁身自好是国企管理人员维护企业形象的基本要求。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要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不被各种诱惑所侵蚀。”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以高尚的品德和行为为企业树立榜样。“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严格遵守条例,杜绝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不诚信的做法。只有以诚信为本,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提升企业

27、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勇于担当,当企业出现问题或面临挑战时,管理人员要敢于承担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不能推诿责任,逃避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展现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守条例,塑造国企良好形象,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交流研讨发言提纲篇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这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它不仅是对我们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在学习这份条例的过程中,我有了以下几点深刻体会。第一,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过去,国有企业的管理相对较为宽松,管理人员的行

28、为缺乏明确规范,导致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规定了处分措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南。这使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更加规范地行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二,条例的实施将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条例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遵守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三,条例的出台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使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时刻

29、提醒自己不能触碰红线。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举报和调查程序,使违纪违法行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四,条例的实施也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国有企业的繁荣和发展,承教着国家和人民的期望。条例的出台,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我们应该把这份责任感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我将以此为契机,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条例的推广和落实,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而努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该以此为动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时刻保持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条例的推广和落实,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企业环境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规范化管理下,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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