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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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2、、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二、登记范围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
3、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旦已成年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 .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2 .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4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IF1.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
4、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1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2 .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入股企业。3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4 .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四、确权登记原则(一)基本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
5、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对户籍条件、宅基地使用面积及地上房屋建设面积的确权登记标准等作出如卜限定:1 .除依法继承及符合分户条件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办理。2 .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为一户,已成年子女无论是否结婚,每名成年子女均可以单独为一“户”。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出具证明或提供经村级盖章的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宗地不得分割。3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的权力,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可以作为权利人记入宅基地户籍簿中,也可以作为宅基地的权利人
6、进行登记,同时要满足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4 .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房屋建筑层数。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超出标准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二)登记原则。1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
7、予以确权登记。2 .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枳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申请人承诺房屋建成年份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村民小组、村委、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Ir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申请人承诺房屋建成年份并公告30天无异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8、事处)审核确认宅基地面积及认定房屋建成时间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IH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及申请人承诺房屋建成年份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2020年1月1日后的,按照现行的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3 .经上述程序认定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或能提供合法历史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规划
9、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1)在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当事人申请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无需提供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审批手续,房屋按批准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按镇级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审核确认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2)在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内的。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当事人申请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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