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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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第三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

2、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及其他不当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提出涉及具体司法案件、招标投标及其他不当经济活动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处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实事求是、一事一议、明确具体。第四条代表使用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一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其真实意愿。第五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受理,并按其内容

3、在大会闭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分别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会议工作机构负贡。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并按其内容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贡。第六条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

4、和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工作部门具体办理,并将具体办理单位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不能明确主办、会办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第九条代表和有关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办理单位。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应在每次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协同市人民

5、政府办公室及时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归口分类,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从中挑选一定数量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本年度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每年度确定为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不得少于10件。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符合上述规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与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商议,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窕,可以追加为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确定为重点处理的代表

6、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函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重点督办。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择期听取有关办理和督办工作情况汇报。第十一条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贡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至少领办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分管和联系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面广、承办单位多、协调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办理。第十二条办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第十三条

7、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为有关国家机关未依法或者依政策规定办事的,办理单位应当核实情况,确有错误的,应当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解决有关实际问题的,办理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对可行的事项应当及时解决。第十四条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口起三个月内答熨代表;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和答复代表的,承办单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延期。办理和答复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It1.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贡答熨代表。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答任代表时,应当综合各会办或分

8、办单位意见,并明确注明会办、分办单位。会办、分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提供书面意见。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第代表:(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三)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四)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第十六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规范格式行文,山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

9、会联工委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第十七条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意见十五天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反馈对办理和答复情况的意见。代表反馈不满意意见时,应当注明不满意的具体原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将代表反馈意见告知各承办单位。代表对办理和答熨不满意的,办理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第十八条每年十月底以前,办理单位应当向负贡对口联系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主

10、任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所对口联系单位的具体督办工作,督办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现场办理、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督办后对每一件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要形成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意见,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测评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对已办结的代表建议要逐一核验:对列入工作计划的承办件应进行跟踪督办,形成书面督办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做好建议督办的联系、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听取有

11、关单位关于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审议结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场对每一件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不满意票占到会组成人员有效票30%以上(含30%)的,相关办理单位或牵头单位会后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主任会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次测评不满意票仍占到会组成人员有效票3吠以上(含30舟)的,有关办理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

12、情况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宜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或撤职程序。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任免机关作出相应处理。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则评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连同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答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要求办理单位说明情况,或者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窕办理单位有关负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的;(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答第代表时,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三)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四)代表违规接受承办单位请吃或收受误餐费、交通费等补助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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