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转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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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转学规定1、因择校而自动放弃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后又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不再将其视作本学区学生。2、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监护人自行联系就读学校,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对自行联系学校有困难的,可向当地教办提出申请,由教办安排就读学校。3、往外县市转学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待收到接收学校的回执后,开具转学证书。4、毕业班学生或镇(街道)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小学段报所在教办批准,初中段报所在教办审核、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可以转学。学生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5、学生确因其监护人由市人事局、教育局及以上部门出具证明的,当年从市外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转学的,其转学手续办理可不受时间限制。6、转入学校应在学生转入后出具转学回执,发送到转出学校,然后由转出学校提供学籍档案。7、市属学校、民办学校的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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