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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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2、,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第四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由财政部或工商登记

3、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政部检查的代理机构,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不再检查。(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由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下、2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下

4、、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下、6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下、3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一)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一)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三)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第十条对新登记的代理机构,自首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起,原则上前两年内至少检查一次,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如符合本办法

5、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次。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数量超过10家,或者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数量超过30家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检查力量等情况,统筹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第三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十三条代理机构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

6、实;(二)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第十五条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二)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三)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四)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五)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

7、规定。第十六条对采购方式与程序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二)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四)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第十七条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四)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五)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第十八条对采购结果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

8、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招标活动;(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六)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第四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财政部按照年度财政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组织部署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印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统一检查标准和处理处罚口径。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从本系统、预算单位等抽调人员成立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协助检查。每组检查人员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

9、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检查实施前,财政部门对检查组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I,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标准及工作要求等。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向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自收到检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其在检查当期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检查项目,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被检查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数据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实记录和编制工作底稿,并

10、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工作底稿附件。第二十五条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沟通并确认工作底稿。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调阅项目资料,必要时可延伸检查项目涉及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挠、逃避检杳,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五章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对枪查中发现的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

11、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二十九条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对工作。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地区检查情况及处理处罚信息,撰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各省(区、市)检查情况及处理处罚信息,形成全国检查工作报告。第三十一条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全部检查资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

12、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检杳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三十四条检查组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当期内已完成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有分包或多次采购过程(废标、中止、重新采购)的,按一个项目计算。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加强对政府采购

13、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杳,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我们在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起,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批管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4年8月起,财政部全面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机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代理机构的发展呈现出“小、散、乱”的趋势,部分代理机构存在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等问题

14、。自2008年起,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主体、对象、程序和重点内容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推进不断变化。2018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此次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两个办法的衔接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管理,征求意见稿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既要顺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方向,又要兼顾代理机构监管变化趋势。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七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重点内容

15、、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二)明确检查原则和工作要求。代理机构监督检杳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三)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

16、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杳数量。(四)明确监督检交重点内容。明确了涉及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5类25项重点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五)规范检查的实施步骤。结合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践,进一步梳理和细化了检查实施步骤,主要分为下达检查通知、选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六)明确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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