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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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Oi.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

2、018)3号)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02.有关人员

3、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直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杳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

4、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3.有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2中华人民

5、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4.有关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调杳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

6、处理:(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5.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有关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

7、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6.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

8、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07.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9、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8.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

10、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0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审计定性依据: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

11、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杳、立案、侦查、审有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

13、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杳、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

14、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

15、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

16、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10 .

17、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

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二)窃取、泄露调杳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11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四十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19、,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12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查封、扣

20、押、冻结的财物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杳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

21、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13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审计定性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

22、493号)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一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23、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杳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24、14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采取留置措施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25、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15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6、,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16 .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

27、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7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未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

28、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8 .巡视工作人员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

29、深入了解。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

30、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19 .巡视工作人员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巡视

31、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第=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20 .巡视工作人员泄露巡视工作秘密审计定性依据: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

32、家主席令(2010)28号)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

33、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c2021)70号)第五十条行政机

34、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令(2010)28

35、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36、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21 .巡视工作人员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

37、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

38、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22 .巡视工作人员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

39、正当利益的;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23 .被巡视地区(单位)或者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40、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24 .被巡视地区(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41、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25 .被巡视地区(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

42、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26 .被巡视地区(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拒不纠正或整改巡视发现的问题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国

43、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27 .被巡视地区(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审计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审计处理

44、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2017年7月修改)第=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28 .督查对象未对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进行整改审计定性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20)733号)第十八条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

45、20)733号)第二十一条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杳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29 .督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定性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20)733号)第九条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46、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第二十条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20)733号)第二十四条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 .阻碍督查工作,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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