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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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范文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有哪些?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

2、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第二条所指对象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第二条所指对象不得以建房乔迁、合材立碑、小孩满月足岁、子女升学留学和参军就业、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离职退休、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也不得参加亲戚以外人员办理此类喜庆事宜的宴请。 第四条 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

3、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同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第五条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严禁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通知、邀请他人参加;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财物; (六)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

4、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七)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八)严禁用公款送礼; (九)严禁使用公车、公物; (十)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十一)严禁采取以亲属名义办理或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办理同一事宜等方式规避制度; (十二)严禁举办有损社会公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 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报告

5、的内容:办理事项、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上报内容必须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报告的时限:办理婚嫁喜庆事宜实行“双报告”,事前、事后10天分别填报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嫁喜庆事宜申报表和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办理丧葬事宜后10天内,填报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的方式: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交县纪委党风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县纪委党风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其他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报本单位纪委、纪检组或指导联系的派出纪工委。受理报告的各级纪委要对申报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并做好

6、记录。 第八条 对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对本单位公职人员执行本暂行规定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要对所上报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纪委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受理群

7、众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纳入_(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廉对照检查。 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昌宁县纪委、昌宁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县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均同时废止。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2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有关纪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括:学校中的党员、干部

8、以及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满月、升学、留学、参军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保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豪华奢侈、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

9、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本人及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部门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违规动用公款、公物、公车。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进行超过一般民风习俗的仪式和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祀等活动。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借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之机举办个人庆贺活动。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须限于15桌(含15桌,每桌10人)以内,车队车辆须限于10辆(含10辆)以内。严禁以“答谢宴”等

10、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 第十条 全校各总支、直属支部在教育管理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各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员在监督所属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负监督责任,学校纪委委员(按分工)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包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登记;办理丧葬、生病住院事宜,应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登记。必须将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桌数、用车数量、宾客人员构成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学校纪检监

11、察处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书面报告一般采用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的方式按程序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还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一并报告。 第十三条 各总支、直属支部应严格审查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各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员应对报告进行复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陈述不清、内容不合规的情况,各总支、直属支部应提出调整意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针对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并重新报告,已经办完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或检查。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

12、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应向所在总支、直属支部汇报。如有当时没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交学校纪委,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各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员应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进行即时核实调查。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变相扩大规模等借机收钱敛财的,应当上交的礼品、礼金而没有上交的,学校纪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学校纪委可以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责令其做出书面

13、检查和补报。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教育、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3 第一条 为制止奢侈浪费,倡导清廉、文明、简朴的社会风尚,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清江浦区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14、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册党员干部、职位职员。 第三条 允许操办事宜范围:本人及子女的婚事,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含养父母)及夫妻双方赡养的直系亲属的丧事(以下简称婚事、丧事)。 第四条 禁止操办事宜范围: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以及其它各种名义的喜庆事宜(亲属除外),亲属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 宴请属于

15、直接或间接下属的公司员工,收受礼金暂定不得超过200元。 2. 公司内部宴请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员工的,相互之间若以往无往来的,礼金暂定不得超过400元;若以往有往来的遵循对等原则。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个人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使用公物无偿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四)宴请对象应以亲属为主,不得邀请工作和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事、丧事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事于事前10日前报告、操办丧事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如实填写申报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

16、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事、丧事承诺书,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审核、批准后,向公司纪委报备。 第八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对企业和员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追缴。 第十条 公司纪委将认真受理各单位员工的举报。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4 第一条 为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17、分条例等法律和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原则上只能为本人、子女操办婚礼,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办葬礼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严禁借机敛财、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操办婚礼要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婚礼宴请总人数,原则上市县两级城区内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

18、城同地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8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各县(市)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6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50元;乡(镇)村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4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00元。 (三)婚礼礼金标准,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不得超过200元,县(市)城区内不得超过1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50元。 (四)婚礼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严格控制规模,简化程序,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

19、准、奠仪数额和车队规模参照上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第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分期、分批、多地、异地或提前、延后操办婚宴,以亲属名义操办婚礼或葬礼,及委托中介、第三方变向操办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或者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婚庆或奠仪服务。 (三)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五)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六)违反

20、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进行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应于收取后7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要立即上交所在地方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七条 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制、承诺制和备案制。 (一)婚礼事宜应于10个工作日前填写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婚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 (二)葬礼事宜事前口头报告操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及范围等情况,葬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以上书面报告,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

21、责人应签署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情况,其他人员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_、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在接受申请人婚礼事宜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接受葬礼事宜报告时进行口头提醒。同时,要采取受理_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

22、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对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_年5月1日起施行,_年12月18日市纪委监察局下发的绥化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绥纪发_14号)

23、同时废止。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5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

24、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

25、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

26、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_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7、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6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

28、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一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影响正常

29、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见附件)、并签订廉洁承诺书。 报告内容: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的程序: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

30、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同时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

31、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_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

32、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7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

33、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

34、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_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_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_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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