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于收取投标保证金补充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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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投标保证金补充规定的通知司属各单位、直营项目:为了保证投标严肃性,提高招投标的效率。根据工程局的相关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将投标保证金的作发下规定:一、投标保证收取(交纳)的范围公司所有公开、邀请、独家议标等所有方式的分包的招标项目。二、投标保证收取(交纳)的时间:投标厂家领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三、投标保证收取(交纳)的方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承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四、投标保证收取(交纳)的比例: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及退回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工作结束时,招标人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无息退回未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金的部份。六、其他约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本年度工程局本年合格厂家可以不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及垄断行业分包工程可不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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