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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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笫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的:(四)娶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X)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

2、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一)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

3、严重的情形。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

4、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一)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

5、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

6、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笫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

7、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

8、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铜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霏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

9、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

10、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器,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第十九条单位实施本

11、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脸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12、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3年5月2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3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5月3日)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将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即时传递发布会的信息:中央电视台将进行现场直播,中央人

13、民广播电台将进行现场报道,人民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将通过网络进行图文直播,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央视新闻、中国之声、人民法院报、豫法阳光、浦江天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微博将进行微博播报。此举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又迈出了新的步伐。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按照议程安排,首先由我向各位通报解释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之后请裴显鼎庭长通报五起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一、解释的制定背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4、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

15、。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霏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

16、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晕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计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十一

17、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聚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两个票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重要修改。为明确和统一司法适用,依法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解释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

18、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危险,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

19、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二)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食品滥用添加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八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三是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20、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器处罚。(三)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

21、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四)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这类食品相关行为直接影响着食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为依法确保食品生产、销售源头产品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解释第十条首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五)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非法

22、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氟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予以严惩。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解释还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霏定罪处罚。(六)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

23、营行为。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器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七)明确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

24、合的处理原则。鉴于危害食品安全犯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同时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附图一:2010年至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情况生产.保皆不符合安全更生)标港的食品罪生产有X食品不附图二: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情况靛商人民法医2013年5月3H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25、1、王长兵等生产、储售有毒食品,生产、销辔伪劣产品案生产、精%“低白酒案件2、陈金*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编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酢汝经冬“病死猪”内案件3、范光非谢曹案一#法销售“段肉情”案件4、李瑞侬产、IHW务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5、袁一、程江舞1售有毒、有害食品,1售伪劣产品案他售“地沟油”裳件案例1:王长兵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一)简要案情2002年,被告人王长兵开始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牟利。2009年3月15口上午,王长兵安排其雇员覃长江、唐永锋驾车到宜都市“杨

26、老板”(杨大连)处购买酒精。当口17时许,覃长江、唐永锋来到杨永兵经营的宜都市聚能日化经营部,以2100元/吨的价格购买工业酒精(甲醉)3.74吨,并于当晚将酒精运回王长兵的制酒作坊。王长兵查看过确单和其他单据后发现所购酒精系工业酒精的价格,与食用酒精的价格相差悬殊,但未核实原因。当晚,王长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克“白酒”。从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长兵及被告人覃长芬共销售该批“白酒”3448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中毒,并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另查明,2004年以来,王长兵生产食用酒精勾

27、兑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共计185万余元;覃长芬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为186万余元:唐倩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为179万余元。(一)裁判结果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长兵同时经营工业酒精燃料生意和勾兑白酒生意,对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的市场价格非常清楚。当其明知雇员以食用酒精一半的价格购回的酒精不可能为食用酒精的情况下,既未仔细询问雇员,也未向销售方核实,继续用购回的工业酒精勾兑生产“白酒”出售,导致了多人伤亡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王长兵、覃长芬、唐倩使用自来水、食用酒精与少量自酿苞谷酒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其行为

28、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生产、销存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中,王长兵系主犯;覃长芬、唐倩均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唐倩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王长兵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号,并处罚金人民币I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覃长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

29、处罚金人民币99万元:唐倩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万元。案例2:陈金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件(一)简要案情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陈开梅到莆田收购病死猪,并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张可把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相用的猪场,由被告人林彬理进行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30多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陈金顺收购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期间,每月以2000元至2500元的报酹雇佣被告人李游、陈志辉押不、收账、运输。被告人周勇、吴鸿夫妻

30、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肉制成香肠等销售,销售金额7万余元,违法所得1.5万余元;被告人周建成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肉达3万余元转售;被告人孙沼然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排骨转售,销售金额达700()余元,违法所得IO(X)元。2011年7月25日,警方在陈金顺租用的猪场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4()60Jf0经鉴定,送检样品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和猪圆环病毒2型,“挥发性盐基氮”超标。另查明,被告人陈金顺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收购赃物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2008年5月11口刑满释放。(一)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顺低

31、价收购病死猪肉转售:被告人陈开梅、林彬霞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被告人李游、陈志辉、张可明知陈金顺、陈开梅生产、销售的是国家禁止经营的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处断;被告人周建成、孙沼然等明知是病死猪肉仍购买,加工后销售或直接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陈金顺、陈开梅、林彬霞系主犯;李游、陈志辉、张可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陈金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开梅犯非法经

32、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3:范光非法经营案非法结售“瘦肉精”案件(一)简要案情2009年以来,被告人范光为牟取暴利,从安徽省淮南市倪陆胫J(另案处理)等人处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瘦肉精”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

33、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瘦肉精”原粉25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一)裁判结果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光明知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为牟取暴利,用盐酸克仑特罗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传给养殖户,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旦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4: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一)简要案情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

34、以下简称蒙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文革、马民学系公司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蒙凯公司低价购入河南省桐柏县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落地级小苏打258.33吨、内蒙古旭月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40吨及生产设备,同时定制标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编织袋5(XX)只。将上述二种小苏打以8:I的比例混合,并进行烘干、粉碎、包装后,分别销往杭州、衢州等地,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P屯,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73万元。201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生产现场查扣了成品3.35吨、原料27.7吨及生产设备。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成品为不合格产品。(一)裁判结果上海

35、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4.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文革、马民学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文革、马民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36、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马文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马民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5:袁一、程江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地沟油”案件(-简要案情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国(另案处理)经营的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就废弃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经营销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郑州市庆I三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推销,多次为袁一和柳立国的交易牵线搭桥,从中赚取

37、佣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绍下大量购入上述两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为此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袁一将其中价值295万余元的油脂灌装后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者加价销往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食用油经销企业。其余价值5万元的油脂售往武陟县智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裁判结果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是用餐房废弃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向被告人袁一推销,并居间介绍从中牟利:袁一明知程江萍推销的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大量购入,冒充食用油销售给餐饮经营者、食用油经营企业等,两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达29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8、两被告人还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伪劣成品油销售给化工企业,销售金额达5万元,其行为又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袁一系主犯:程江萍系从犯,依法应减佬处罚。袁一、程江萍有认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程江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

39、民币23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介绍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下T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粹)的有关情况,并公用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15:04孙军工: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将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即时传递发布会的信息:中央电视台将进行现场直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将进行现场报道,人民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将通过网络进行图文直播,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央视新闻、中国之声、人民法院报、像法阳光、浦江天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微博

40、将进行微博播报5:04孙军工:此举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又迈出了新的步伐。15:05孙军工: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按照议程安排,首先由我向各位通报解群制定的背里和主要内容,之后请裴显鼎庭长通报五起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15:05孙军工: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5:06孙军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市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15:06孙

41、军工: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r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15:06孙军工: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15:06孙军工: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I(H人、446人。15:07孙军工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15:07孙军工:此外,还对

42、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15:07孙军工: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5:07孙军工: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15:08孙军工: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

43、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15:08孙军工: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15:08孙军工: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

44、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15:08孙军工:二、解释的主要内容口5:09孙军工:解释共计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卜一个方面的问题。15:09孙军工:(一)明确界定生产、销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基本罪名。15:09孙军工: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重要修改。为明确和统一司法适用,依法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解释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15:09孙军工:其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45、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15:09孙军工:(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善、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15:10孙军工:(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15:10孙军工: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

46、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危险,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15:10孙军工: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15:10孙军工:(一)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食品滥用添加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个食品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八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15:10孙军工: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

47、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15:11孙军工: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孙军工:三是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15:11孙军工:(三)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d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5食1孙军工: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屈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孙军工: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15:12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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