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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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及习题:.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I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拈若,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卜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贵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帮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亢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

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费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脸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2 .答:(I)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

3、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丑。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宙,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仃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男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聘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

4、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1间接故意】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 .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歪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案。在捉贫过程中,张某在三人

5、用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J,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 .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备】忒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5 .答

6、: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柠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邪行为,是为J实施该种犯邪行为准符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于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

7、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里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未成年,共犯】试问:此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己构成盗窃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乂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个在门口里风,没有直按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班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邪的

8、工具使用。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应如何维承?【遗产分割】7 .答:(1)遗嘱有效。(2) 5万元作如下分割: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应为胎儿保留I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

9、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O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存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J100O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

10、、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民事行为,重大误解】问:(I)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屈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 .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o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卜.,

11、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俏。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B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绐受损失的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

12、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俏。(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绐每位教加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乂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I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I张中

13、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i但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0予】IO.答:(I)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2)应归

14、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增与行为不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某系普贺某垫付款项。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雎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卜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壬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J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膨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者李丙,于是就按李

15、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代理与被代理】I1.答:(I)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实擦,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16、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西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谢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2)根据6民法通则3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贡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於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

17、,如果王中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货好偿。代理人不般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堆过。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宅财产。问【遗产】(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了应得多少遗产?1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i隹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妾得3/4,乙子得1/4.(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我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某甲于

18、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妾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丁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时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某工厂保卫科干部中和乙有仇,欲寻找机会杀乙。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乙和丙站在一起,于是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对于丙的死亡,甲负什么刑事责任?I甲负故意杀人

19、罪的刑事货任大学生甲,在校园用吗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开枪,结果把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甲要负刑事费任吗?负的话负何种刑事责任?2甲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某搬运站工人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一次使用新板车的时候,没有加刹车装置。卜.坡时,别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没问题“结果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个行人撞伤。对这个结果,甲要负刑事责任吗?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3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负过失伤宙罪的刑事费任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砍伐松树。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路人听到,路人因为天色昏暗,便寻声过去,当走近的时候正好松树被砍断,路人被倒卜的松树砸死。

20、对于路人的死亡,甲负刑事成任吗?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4甲不可能预见松树会僦死人,对自己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的,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甲不负刑事负任。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遭到某人持匕首枪劫,女工乘他不注意,捡起砖头僦去,那个人应声倒地。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枪劫犯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难当防卫?5你先说说正当防犯的概念,然后说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枪劫、*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宙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赤任。2.被告人甲某,女30岁,某县幼儿教师。1997年10月2日上午10时,被告带领幼儿5名

21、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6岁)失足坠入路旁炎池。甲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炎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乙某(男,17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某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深大约为80公分,但甲某、乙某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有一农民某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刑事责任】问:(I)对甲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贡任?为什么?(2)对乙某应如何处理?分析:(1)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费任。被告人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极行义务的情况下,被

22、告人甲某没有极行,因而造成幼儿李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2)中学生乙见死不救,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追究刑事奏任.被告人张某,系某工厂工人。与妻子长期不和,遂产生了一个恶毒的计划,他假装关心妻子跑到保隆公司为她投了意外伤宙险2万元,但受益栏中填的是他本人,没多久,他诱驻妻子去郊游,在一个偏僻的水库里,他把妻子按在水中淹死,然后“悲痛”地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脑,后被公安人员识破。清分析本案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怎样处罚?诈罪和故意杀人罪】分析:本案被告人张某,为了脆取保险金,故意杀击妻子,手段残忍而狡猾,已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

23、人罪,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某出租汽车司机阴某,在送完最后一个乘客后返回家中,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车座下有个拎包,打开一看,除了通信录等外,还有一个“爱立信”手机。阴某大喜,试着拨通了个朋友的住宅电话。他立即告诉家人,对外只说是自己买的,次日,明某接到他所在出租公司的通知,让他把拾到的东西送还失主,阴某矢D否认,坚持决不交出手机等物。请分析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分析: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遗忘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应以侵占私人财物罪论处.本案阴某的行为,正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他拾获乘客的手机等班重物品,本应积极设法与失主取得联系,尽快归还。

24、但他为/占为己有,竟否认拾到手机,拒不交出。后乘客不得已诉至法院,阴某判处侵占私人财物罪沈阳某制药工人王某,1988年5月5日因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受到车间主任周某在车间大会上的批评,并宣布停发当月奖金,这年工资不绐晋级。王某对周怀恨在心,回到家找到忘年交刘某(24岁)诉说此事,刘某主动提出替他出口气,并约了某好友张某(22岁)。王某告诉了他们周每天卜班的路线。次日,刘某与张某带着凶器在周下班的路上寻机伤人“等周之时,他们的朋友小孙从此路过,问他们干什么,刘某撒谎说:“王大哥念高中的女儿被一个潦氓欺负了,我们俩等那个潦氓,替王大哥出口气J小孙听十分气愤,也留下来准备打那个潦氓。这天下午5时30分

25、,周在回家路上被他们打成重伤,其中刘某是主要打手,张某在一边放哨,小孙帮着打.后来,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问法院如何处理。分析:此案属于共同犯罪其中刘某主动要求打人并出谋划策,乂勾结同伙而I1.是主要打手,所以刘某为此案的主犯;张某协助主犯刘某完成犯罪行为,为从犯:小孙受腑上当,参与了犯罪活动,为胁从犯:王某提供情况,教唆他人犯罪为教唆犯。人民法院对此起共同犯罪,分别判处如下:主犯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从犯张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教唆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胁从犯小孙不追究刑事史任,经教育后释放。案例:1989年王红准备与现役军人李辉结婚。婚前,王红、李辉拿出各自积蓄分别为8000元与5000元共

26、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如电视机、家具、小家电、牛.活用品及衣物等.他们结婚时,王红父母赠送洗衣机一台,李辉父母就送王红首饰若干,价值3000元,王红祖父母将自己的私房平房一间借其居住。1994年两人因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发生变化。王红认为李辉既不能挣钱,乂不能陪伴自己,怨气很大,再也不愿过苦日子、丁是经常借债改善生活,先后装修/房屋,重新购置了家具添置衣物等,共借款25万元,李辉对此非常不满。1995年3月,王红诉讼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军人婚姻,财产分割】问:法院可否判离?为什么?如判离,财产应如何分割?债务怎么偿还?分析:法院不可判离,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现役军人同

27、意。本案王红要求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且李辉并无过错。因而法院不可判离。如法院判离财产应作如下处理:王红、李辉婚前共同出资的为结婚购置的结婚用品为夫妾共同财产:结婚时双方父母赠送礼品亦为父妾共同财产。王红祖父母借其居住的平房不是夫妾共同财产。关于25万元债务可认定为王红一方债务,因为共同债务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而王红所借债芬是为了追求生活享受,并非生活需要。所以法院处理时,可以房屋增值部分,所购物品为主红所有,债务也为王红一人所负。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占伊金霍僦人.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布旗人.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

28、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耍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I9R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嫡姻自由法】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白主决定白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J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

29、姻索取财物J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西某再结婚算重婚吗?【重婚】案例:酉某,女,1986年20时。由于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因年幼无知,没领取结好证。始后,经常遭到男方的打骂、欺侮。由于男方与女子鬼混,致使该女怀孕,该女即提出要男方与西某离婚后和她结婚。1985年IO月,双方同意离婚,当要求村负货干部开证明时,村干

30、部以当初没领结婚证等理由,置之不管。曹某与男方私卜.写“离婚书”,双方按J指印,结束/夫妻生活.分手后,普某与一男青年结识,对方提出要和她结婚,哲某便于1986年和他结了婚。不知这是否属于求婚?评析:我国4婚姻法B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丁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F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J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消。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些规定表明,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才能结婚。结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

31、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私卜同居,是违法的。酉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探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但解除了原婚姻关系,再与他人结婚,就不是重婚行为,但必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所必须具备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被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符合夫妻制的原则。这样,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婚姻了。.案例:刘某与妻子方某

32、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妻,但不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相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化大革命”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乂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万元,补发工资1.8万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八间平房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遗产】问:(I)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2)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分析:(1)本案合法继承人有:刘妻方某、妾邱某,陈某:婚生子女刘甲、乙、丙:养子刘:并都为第一顺序维承人。陈某虽因其身份不被刘家公认,但与刘某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有继承权。(2)先确定遗产范用,分割出刘某与方、邱、陈的共同财产:再确定刘某遗产范围。遗产由上述维承人平分:对方、邱、陈因其年老而应适当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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