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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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T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知IR产权强市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和国获职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品牌指导站是指以区县(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公益事业单位、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型商贸流通市场、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机构为依托,面向辖区市场主体提供商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咨询等指导服务的公益性工作平台。第三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遵循需求导向

2、、政府推动、整合资源、服务为先”的原则。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应为区县(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公益事业单位、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型商贸流通市场、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机构;(二)配备必要的熟悉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和工作推进计划;(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第五条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与设立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年度申报通知,填写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书;(二)申报单位所在的区县(

3、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并向知识产权局报送有关材料;(三)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结合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名单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四)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立项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授牌。第六条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主要职责是:(一)提供国内外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等咨询和指导服务;(二)协助市场主体开展区域品牌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商标专利奖和质量奖申报等品牌创建活动;(三)协助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做好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保护、运用、管理、推广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四)协助并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预

4、警和维权援助等工作;(五)为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转让、许可、交易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六)组织开展涉及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等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有关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八)其他知识产权延伸服务工作。第七条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为商标品牌指导站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二)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以及设施设备等物质保障条件;()履行商标品牌指导站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规划、立项、指导、考核,为商标品牌

5、指导站设立和运行提供一定经费支持,组织开展市内外有关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二)商标品牌指导站所在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业务工作指导,配合市知识T权局做好商标品牌指导站的立项及考核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为商标品牌指导站设立及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持。第九条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加强对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业务指导,与商标品牌指导站在商标注册、运用、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共建长效机制。支持商标品牌指导站开展商标受理咨询、培训、宣讲活动,对商标、专利侵权案件涉及的近似研判、侵权判定、维权援助等问题,及时提供参考信息和专家意见。支持商标品牌指导站所在地

6、方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对确有加快审查需求的重点品牌或专利,积极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加快受理、审查程序。对商标品牌指导站提供的重点企业或重大招商项目涉及的商标、专利,提供商标注册申请预检索或专利快速审查咨询服务,开辟商标变转续、专利预审等加快审查绿色通道。第十条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品牌指导站实行考核验收和动态管理。对新建的商标品牌指导站按照建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已建设运行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履行职责情况。对新建商标品牌指导站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已建设运行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保留商标品牌指导站牌子,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上给予倾斜。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摘掉商标品牌指导站牌子。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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