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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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办公用房处置行为,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委办发(2023)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管理工作。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

2、资产的,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第三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出租、置换、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

3、办公用房出租管理有关文件执行。调剂使用不涉及产权转移的按照办公用房调配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产权转移的按照本细则无偿调拨(划转)条款执行。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置换、拍卖、拆除等等。第五条办公用房处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勤俭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办公用房。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办公用房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以及监督管理。第二章处置利用范围、权

4、限及程序第七条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因优化布局需要等原因,办公用房重新配置后,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的;(五)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拟处置利用的办公用房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办公用房,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利用。处置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加强跨系统、跨层级

5、调剂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为医疗教育、健康养老、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共服务场所,或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调剂使用和转换置换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已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向市政府提出研究申请,市政府同意处置的,凭市政府意见和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因有特殊用途而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以及其他登记在主管部门名下的办公用房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属于部门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先与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对接,取得初步审核意见,再根据初步审核意见向

6、市政府提出研究申请。市政府同意处置的,凭市政府意见和相关材料上市财政局办理处置审批。第十条办公用房处置事项经批准后,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或核销手续,交付或拆除房屋,进行资产云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调整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办公用房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办公用房占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办公用房主要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办公用房;(二)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而移交的办公用房;(三)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拨的办公用房。第十三条申请无偿调拨(划转)办公用房,应提交以下材

7、料:(一)申请文件、审批表;(二)办公用房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三)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批准文件;(四)市政府同意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经批准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划出方和划入方应当及时办理办公用房交接、产权变更、账务处理等手续。第四章拍卖和置换第十五条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产权单位经批准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采取置换方式处置办公用房的,置换所得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

8、调剂使用。通过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与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等要求相符。置换旧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六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第十七条拍卖和置换办公用房的,应当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第十八条拍卖办公用房的,应当以资

9、产评估结果作为拍卖底价定价的参考依据。对拍卖仅一人报名的,可以不低于底价来成交,若设置保留价(保留价不得低于原评估值)的,可以不低于保留价来成交。其中:采取拍卖处置未成交的,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当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对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公开拍卖两次以上(含两次)无人参与竞价的,可逐步降低转让底价,再次转让的底价不得低于前次转让底价的90%,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交易。笫十九条申请拍卖、置换办公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办公用房处置审批表;(二)办公用房权属证明、办公用房评估报告;(三)转让方案,包括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等;(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办公用

10、房的基本情况说明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如协议转让的拟受让方基本情况说明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双方草拟的转让协议等。第五章拆除第二十条办公用房需要拆除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资规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单位应当在办公用房拆除审批通过后的30日内,完成办公用房拆除处理、账务处理等工作。需要进行土地收储的,应同时报市资规局履行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申请拆除,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三)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11、。第六章处置收入管理第二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处置办公用房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拍卖收入、置换差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加强办公用房处置利用信息公开管理,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情况,办公用房拍卖、拆除等重大事项应当履行公示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责任追究制度,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

12、任人问责:(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三)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四)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五)处置办公用房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的;(七)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办公用房资产;(八)违反规定将办公用房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的;(九)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时未按照规定评估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十)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已出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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