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docx(4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开范围)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
2、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四条(公开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卜.列政府信息:(一)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
3、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I-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县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本地、本单位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五条(不予公开内容)下列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生物特征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五)涉及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的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六条(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
5、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6、定。第七条(协调事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协商,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八条(公开渠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全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只向特定对象公开的除外),还可通过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或利用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九条(公开期限
7、)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白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保障措施)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第十一条(适用范围)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主动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8、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卜二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策解读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服务并促进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池政办(2020)3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组织推进)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
9、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县司法局等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政策解读应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解读人、第一发言人”。第三条(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县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县政府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10、第四条(工作流程)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卜程序组织实施:(一)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文件发布时,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子站同步公开、关联发布,同时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二)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材料时,应当将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i并报县司法局审查后,呈送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
11、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开、关联发布,同时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起草、审签、发布。第五条(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以采用文字、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使解读信息可视、可读、可感。其中,文字解读可以采用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形式。年度内出台了相关政策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第
12、六条(解读内容)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的文字解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政策文件的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或惠企利民举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其中六项以上(含本数)。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第七条(解读渠道)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市民服务热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渠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
13、第一平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做好I句县融媒体中心提供解读材料,与网站协同发布等相关工作。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第八条(解读回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
14、当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第九条(保障措施)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第十条(考核管理)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卜一条(适
15、用范围)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策解读机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解读重要政策的活动,适用本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务舆情工作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工作,增强政务公开的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系列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16、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第三条(工作原则)政务舆情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二)分级负责。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三)科学有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四)双向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
17、,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第四条(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工作机制,落实承办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务舆情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涉及本部门、本行业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舆情风险排查,从源头化解舆情风险。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统筹推进舆情和事件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妥善处理实际问题。第五条(主动回应)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好决策预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
18、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要全面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充分运用新闻发布、政策吹风等方式加强与公众沟通,解疑释惑。对涉及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公众关切和疑虑,要及时正面回应。应当规范政民互动工作,畅通互动渠道,及时受理、办理、答复公众通过网络信箱、热线电话、跟贴留言提出的诉求、建议等。第六条(舆情处置)行政机关对涉及本部门的重大突发舆情要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本级宣传、网信部门,并在宣传、网信部门指导下做好回应工作。第七条(保障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
19、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第八条(考核管理)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九条(参照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
20、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池政办(2020)3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交办、督办、答复、归档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货本行政机关
2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公开本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四条(申请前提)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第五条(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
22、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六条(申请要件)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或书面授权委托书的,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申请方式及日期确定)申请的方式及收到申请的R期为: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交申请表,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
23、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H为收到申请之日。网上申请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答复期限白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第八条(补正告知规定)申请书形式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的后果,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送交申请人。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
24、息公开申请。第九条(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
25、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本制度。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第十条(征求意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二)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
26、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FI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十一条(答复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参照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规定的情形分别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相应答复。县政府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县政府部门提出拟答复意见的,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在
27、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政府信息起草部门、法律顾问等会商研究答复意见。第十二条(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F1.。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8、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等文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第十三条(区分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五条(留存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缺少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
29、,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第十六条(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七条(动态调整)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
30、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第十八条(适用范围)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申请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卜九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条(依据条件)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
31、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东政(2021)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县政府作出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提出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部门职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32、程序。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卜.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第四条(前期准备)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第五条(公众参与方式)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
33、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听取意见。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第六条(座谈会方式)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34、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七条(实地走访方式)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第八条(民意调查方式)以民意调杳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
35、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杳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第九条(公开征求意见方式)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起草说明),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
36、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Ho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县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三)新闻发布会;(四)县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五)公众知晓的其他教体。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条(听证会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37、:(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五)法律工作者代表;(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
38、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一)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表,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超出听证参加人预定人数的,由申请人推荐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邀请产生,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应将
39、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一条(专项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
40、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县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县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
41、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I四条(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县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
42、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己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
43、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第十五条(会议内容公开)县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第十六条(发布解读回应)县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
44、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P1.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第十七条(决策执行公开)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45、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八条(参照执行)县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审核审查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46、所指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下同)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前的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工作原则)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杳工作(以下简称核审)应当坚持“谁公开、谁核审,谁核审、谁负责,先核审、后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工作标准)审核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和信息公开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准确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综合科或者政策法规科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47、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县保密主管部门应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应当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培训。第六条(核审程序)核审的具体程序为:()由制作或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公开意见,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一)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防止信息出现错漏现象,提出初审意见。拟公开的信息还须同时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分管领导核准;(三)经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核准。重要信息拟公开或者不能形成i致意见的,须经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定。第七条(核审主体)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拟制的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政府信息核审程序由起草部门履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核审。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相应政府信息的核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